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事务 > 正文

以案说法丨销售不足金饰品,商家应承担什么责任?(2023年1期)

发布时间:2023-01-31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一、案情简介

消费者通过“湖北315投诉和解平台”投诉称:1月初,他在车站候车时,遇到商家销售人员假冒车站工作人员,引导他进车站内珠宝店免费刮奖,刮到一等奖2000代金券,商家遂推荐购买和田玉,玉上嵌有黄金,备注足金,另付670元购买了该饰品。后发现该饰品实际只是表面镀金,请求帮助维权退款。

鉴于临近春节假期,洪湖消委接到投诉信息后,即迅速调查处理,以防其他消费者上当受骗。1月3日,双方达成和解,商家退还货款670元。

二、案例分析

(一)商家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商家销售给消费者的和田玉上所镶嵌的黄金只是镀金,但商家的备注却是足金。商家并未告知消费者这件和田玉上黄金的真实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商家涉嫌欺诈

本案例中,商家先是冒充车站工作人员取得消费者信任,诱导抽奖及消费,其行为属于“以人误解的方式销售商品”;后又将镀金饰品当作足金饰品销售给消费者(该饰品标签注明所镶嵌黄金为足金),其行为属于“以虚假的商品说明方式销售商品”。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商家以上行为涉嫌欺诈,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三、消委提示

消费者购物时要警惕一些所谓的“有奖销售”、免费刮奖等购物方式,避免掉入不法商家的消费陷阱。购买玉石、黄金等贵重物品,应当选择有授权书等品牌证明的门店,并妥善保管购物的发票、合同等证据。

商家应诚实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应该符合质量要求,禁止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更不能伪装成其他工作人员诱导消费者消费,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目前湖北省已上线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众号进入投诉和解平台,进行线上投诉,方便和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