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关门退费难
联合执法追讨助维权
【案情简介】2021年7月,国家“双减”政策出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受到冲击。9月底,宜昌一培训学校的部分家长、员工在与学校负责人多次协商退费未果后,到市政府反映相关情况,希望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学校退还未消课的培训费,并支付员工工资,总金额约300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西陵区政府成立了工作专班并多次召开协调会,国庆节期间也多次与学校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沟通,劝其到宜昌处理退费事宜。尽管培训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法人王某亦负有连带责任。10月8日,王某到宜昌面见家长,专班工作人员进驻学校协调处理退费事件。经过近20天的沟通协调,王某与家长签订了退费协议。协议约定分四期退还剩余学费,具体方案是为2021年10月10日退还20%、2021年12月10日退还20%、2022年2月10日退还30%、2022年4月10日退还30%。协议签订后,第一笔退款金额约60余万元已于“十一”期间全部退还到位。目前西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涉该培训学校退费案件已立案,部分家长将借助司法诉讼途径继续追讨,力求消费损失降到最低。
【案例评析】预付式消费有风险,校外教育培训行业随着“双减”政策落地受到影响较大,“卷款跑路”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家长陷入培训机构的预付式消费圈套,超前购买课时,一次性缴费金额过大,当机构资金链断裂时,未消费金额通常无法追讨。地方政府通过联合执法,妥善处理本案,最大程度保障了家长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培训预收费的问题,教育部门多次发出风险提示,告知家长不要提前、超期交费,不要一次性缴纳超过三个月(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不要提前一个月以上缴纳下学期费用;缴费时务必将钱交至培训机构的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机构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索要正规票据。
(案例提供:宜昌市教育局)
贪一时之利助违法犯罪
天网恢恢终被法律惩罚
【案情简介】2020年9月28日,点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点军区公安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自然人李某在其家中生产侵犯“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稻花香活力型”白酒。李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点军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0月12日对其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证,罗某及曾某(由公安机关另案处理)于2019年10月起借用李某家中场地灌制假冒“稻花香活力型”白酒。期间,罗某邀请李某为其灌制假冒“稻花香活力型”白酒110件,并支付劳动报酬2500元。2020年7月2日,点军区公安分局民警对李某住所依法实施了搜查,现场发现有原料酒、工具、包装物、商标标识若干,以及已装箱“稻花香活力型”白酒2件。经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2件白酒鉴定,认定为假冒该公司产品,侵犯“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2021年2月26日,罗某与曾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入刑。李某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稻花香”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
2021年7月2日,点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李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本案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准确、有效打击侵害商标专用权及制售假冒白酒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件。本案中的李某只因贪一时私利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最终因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了相应的惩处,值得警示反思。白酒作为食品,其质量安全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重拳打击确保“一个不放过”,通过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共同推进专案侦查工作,建立起高效、立体的市场监管打假协同机制。同时,通过加强政企协作,引入被侵权企业参与案件定性甄别,发挥企业专业手段第一时间锁定假冒产品,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老百姓的消费安全。
(案例提供:点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买房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法院判商家违约应担责
【案情简介】2017年11月16日,周某到宜昌市某房地产公司的售楼部欲购买该公司开发的花园洋房。销售人员向周某展示了花园洋房Y3号楼的户型鉴赏图等宣传资料,鉴赏图载明该户型附赠地下一层138㎡面积。周某后选择了该楼盘的Y6号楼同样户型的花园洋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未对赠送的地下一层建筑面积进行约定。2020年周某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发现房屋地下一层的建筑面积为88㎡,即提出异议。双方协商未果,周某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与周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然未将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作为买卖标的物,但综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地下一层的建筑面积实际包含在房屋总价款中,开发商将Y3号楼的户型鉴赏图等宣传资料放置于售楼部向公众展示,却不向消费者提供或者告知Y3号楼户型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Y6号楼户型地下一层建筑面积有显著区别这一重要商品信息,应当认定开发商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向周某支付违约金65000元。
【案例评析】商品房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特殊商品,购房消费者与开发商比较起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保护购房者的知情权,是商品房买卖市场良性发展的基本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与房屋买卖的重要信息完整、明确地告知消费者,使其能够知悉真实情况并自主作出选择。本案房地产公司未向消费者提供、告知足以影响其选择购买房屋的重要信息,使消费者对合同内容产生错误理解,导致利益受损。法院依法判决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保护了购房者的知情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证开展口腔诊疗服务
卫健执法维护消费安全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3日,患者肖某向宜昌市卫生健康委投诉称,为其接诊的宜昌某整形美容医院口腔科医生无相应执业资质。市卫健委于4月7日立案后,又分别接到患者张某、黄某对该院相同问题的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并案调查核实,该医院自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医学院校毕业生赵某单独在口腔科坐诊,为张某、肖某及黄某3名患者开展口腔正畸、制作全口义齿等口腔诊疗活动,赵某离职后致三人后续治疗无法延续而引发投诉。其中,赵某在为黄某行牙齿矫正治疗过程中,于2020年5月、6月、11月分6次共拔牙8颗,经宜昌市口腔质控中心专家评估该患者二次正畸治疗医疗风险巨大。最终,由于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口腔诊疗活动、未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未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等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卫健委依法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3.3万元,吊销口腔科科目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中医院因多点执业医师离职,安排和使用实习生单独接诊患者致多人投诉,而受到吊销科目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随着口腔诊疗市场需求的不断加大,口腔诊疗机构的日趋增多,口腔医师多点执业越来越多,增加了医疗风险。近三年来,市卫健委查处的口腔违规诊疗案件达15起,9起来源于投诉举报,罚没总额达10.28万元。鉴于口腔科治疗周期长、方法特殊、技术复杂等特点,患者在选择医疗服务时一定要谨慎,通过查看公示牌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等信息,来核实医疗机构及人员资质,确保自身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提醒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业,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案例提供: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重物品快递途中受损
邮政依法维权挽回损失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4日,苏先生收到了从上海寄来的一批茅台酒,发现有4件破损。联系承运的快递公司后,双方一直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遂投诉到市邮政管理局。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苏先生诉求后,市邮政管理局立即联系了被诉企业,经核实,该快递件为某快递承运,由上海市发往宜昌市,内件为16单白酒,每单1箱6瓶,保价20000元,运费39元,16单合计保价32万,运费合计624元。苏先生收件时确认有3单出现损坏,其中损毁4瓶,14瓶外盒湿损但酒瓶未破损或泄漏,其余13单外包装箱封口贴断裂,内件并未出现破损情况。据了解,该茅台酒为2600元/瓶,运单商品实际总价值低于保价金额。经市邮政管理局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按照以实际损失理赔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损毁4瓶合计理赔10400元,14瓶外盒受损合计理赔5600元,其余13单外包装箱封口贴裂开合计理赔1400元,以上共计理赔17400元+500元优惠券。后经市邮政管理局电话回访,苏先生表示已收到赔付款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邮政快递行业快递发展迅猛,快递服务已和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问题也逐年增长。保价服务是快递企业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本案中,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及时为购买了保价服务的消费者挽回了损失,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宜昌市邮政管理局)
销售涉假杀虫气雾剂
农业执法处置保安全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2日,宜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城区卫生农药专项检查时发现江南某超市销售的榄菊牌杀虫气雾剂,其产品标注的农药登记证为临时登记证号且已过期未续延,涉嫌经营假农药。
【处理过程及结果】该超市于2021年4月5日购进上述产品140瓶,案发时已销售24瓶,销售金额共计454.6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超市销售农药登记证过期的卫生农药,属于经营假农药行为。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4.6元,没收违法农药116瓶,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件评析】卫生农药是夏季老百姓常用的一种杀虫剂,属于农药产品,它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应该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生产经营。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卫生农药经营门店进行专项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农业农村部门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提供: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银行卡遗失遭盗刷
人行协助挽回损失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1日,李先生在某银行办理的借记卡遗失并被他人拾得,拾捡者通过银联卡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在某商户POS机上多次刷卡消费,刷卡金额共3000元。李先生收到该银行的交易提示短信后,才发现其银行卡遗失并被盗刷,随即前往该银行网点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和盗刷赔付申诉,并投诉至人民银行宜昌中心支行。
【处理过程及结果】该银行接到人民银行转办投诉后,及时与中国银联及上级行业务管理部门联系,积极协助李先生收集资料并开展赔付申诉工作,中国银联将被盗刷的3000元赔付给了李先生,李先生表示满意。此案发生后,该银行强化了开卡时对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开通情况的特别提醒,并可根据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对小额免密支付限额进行最小化处理(最低限额可为1元)。
【案例评析】持卡人因银行卡盗刷可依法向发卡行主张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发卡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关系,具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以及向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人履约的合同义务;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的,持卡人依法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借记卡被盗刷存款本息或返还信用卡被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因此,持卡人因银行卡遗失被盗刷后,可以提供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来综合证明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可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
(案例提供:人民银行宜昌中心支行)
因疫情防控引发合同纠纷
文旅部门调处为游客维权
【案情简介】2021 年 7 月上旬,王女士在旅行社报名参加 8月 2 日出发的“宜昌-拉萨”旅游行程,团费共计 4400 元。7 月 31日,王女士以政府部门发布了暂缓出省旅游的通知为由,提出取消行程并全额退还已交纳的费用,旅行社却主张费用已经发生而拒绝退费,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遂投诉至市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诉后,对案情进行了调查核实。自 7 月 30 日以后,市疾控部门对外发布紧急提示:呼吁市民非必须不出境,暂缓出省旅游。8 月 2 日,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关于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旅游企业暂缓组织游客出省旅游。经调解,旅行社同意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并主动提出承担部分实际损失,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本案事实已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政府发布的疫情管控和出行政策措施应认定为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构成不可抗力情形后,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和游客都不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各自受到的权益损害,应当各自承担。旅行社相当于一个中介机构,当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就向为本次行程服务的供应商支付了订机票、订酒店、订景区等相关费用。合同取消后,旅行社能否从供应商那里要回已支付的费用,是个未知数。旅行社虽然没有直接的赔偿责任,但首先应积极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退费,最大程度减小游客损失,其次要认真收集证据,让游客“损失”得明明白白。所以,游客在提出解除旅游合同时,要依法理性维护权益,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主张权利。调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项对本案进行调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了双方纠纷。
(案例提供: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消费者无法提车引发纠纷
二审判决商家违约退车款
【案情简介】ZT汽车公司系一家从事汽车销售、租赁、装饰等经营项目的公司,住所地位于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YX汽车公司系从事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企业,与ZT汽车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陈某租赁ZT汽车公司的部分办公室用于代购车辆等经营活动,其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向前来购车的不特定客户表明其与ZT汽车公司的关系。2017年10月11日,消费者李女士经朋友介绍到ZT汽车公司购买“凯迪拉克XT5四驱技术型”汽车一辆,并与ZT汽车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一份。李女士依约向ZT汽车公司交纳定金,ZT汽车公司于10月19日出具收据一份。同年12月25日,李女士通过YX汽车公司在杭州银行办理汽车分期贷款业务。几经周转,贷款发放方将购车款转给了YX汽车公司,YX汽车公司又将该款项转账给了ZT汽车公司,ZT汽车公司确认收到该款项。李女士陆续支付了341000元购车款,ZT汽车公司称均已转至陈某账户。后陈某因个人债务问题将案涉车辆抵押借款,该车辆随后于2018年8月23日初始登记到案外人翁某某名下。因李女士未按时还款,被担保方诉至法院并判决承担相应责任。李女士向ZT公司、YX公司和陈某主张权利时,各方互相推诿,李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ZT汽车公司、YX汽车公司和陈某共同返还购车款341000元,并赔偿损失75385.18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陈某系在ZT汽车公司住所地办公,其招揽顾客并未表明其与ZT汽车公司之间的关系或者区别,ZT汽车公司亦未向买受人李女士进行说明,且ZT汽车公司在《汽车代购合同》上加盖公章并收取李女士定金的行为,已经让李女士足以确信ZT汽车公司即交易相对方,则李女士与ZT汽车公司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李女士依约给付绝大部分车款,ZT汽车公司却未能交付汽车,且案涉车辆已经登记至案外人名下,合同之目的已无法实现,ZT汽车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法院遂确认双方案涉买卖合同自2018年8月23日解除,判决ZT汽车公司向李女士返还购车款34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因李女士与YX汽车公司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其要求陈某承担责任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驳回了李女士对YX汽车公司、陈某的诉讼请求。ZT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消费者贷款买车迟迟未收到车辆,虽然其有权解除合同,但因主体之间相互推诿难以确认最终责任人致使消费者不知向谁主张权利,难以正常维权。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等大宗消费品时,应当尽量选择较为正规的公司,签订书面购车合同,就车型、车价、贷款方式及费率、交车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详细地约定,一旦发现商家有欺诈及违约行为,应该及时向消委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准备好证据,做好诉讼维权的准备。
(案例提供: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擅自仿制防近视练习簿
不正当竞争违法受处罚
【案情简介】2021年3月4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位于该市马家店街办建设路6号的枝江市一印刷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正在印制的练习簿封面上均使用了与“湖北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的商品名称、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用了“湖北省校园连锁配送企业协会”的社会组织名称,且不能提供相关授权文件,因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该局于同日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证,该厂于2019年12月开始,未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在其印制的练习簿上擅自使用与“湖北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的商品名称、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及“湖北省校园连锁配送企业协会”的社会组织名称,并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该厂共印制此类练习簿185570本,销售了151170本,余34400本尚未售出,取得违法经营额为128705.50元。湖北省校园连锁配送企业协会及“湖北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在湖北省校园后勤服务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该厂在印制的练习簿上擅自使用与他人的商品名称、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及社会组织名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让消费者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的违法行为。
2021年4月6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厂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仿冒的湖北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34400本,并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防近视练习簿是使用特定色度的黄色纸张印制,能使亮度和色觉得到最佳发挥,从而有效保护视力。我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推广普及率高,使用面广,其产品质量关乎每一个学生的视力健康。本案中的印刷厂,未经授权擅自仿制湖北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并使用他人的组织名称、标识图案及商标,既损害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给广大中小学生的视力健康带来隐患。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没收了仿冒的防近视练习簿,维护了当地的营商环境,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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