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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壶爆炸腿烫伤 消委调解终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22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7月3日,红安县七里坪镇街居民郑女士向该县七里坪消委分会投诉称:6月25日,她在某超市以6.5元一个买了2个玻璃贴花鸭嘴壶。6月30日使用时,当即一个玻璃壶瓶口爆裂了,此次未造成人员伤害当日下午五时左右,她再将另一个玻璃壶拿出来使用,当倒入热开水后当场就爆炸,导致左小皮肤严重烫伤,到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000多元。为了讨个说法,郑女士拿着炸坏的玻璃壶找到某超市要求索赔,超市负责人推脱责任,让郑女士找生产厂家维权。无奈之下,郑女士投诉到七里坪消委分会,要求某超市承担所有责任。

【处理过程与结果】接到投诉后,红安县七里坪消委分会立即派人前往某超市进行调查了解,郑女士购买的玻璃贴花鸭嘴壶只标注有厂名、未标注厂址,该产品属于瑕疵商品。红安县七里坪消委分会工作人员反复与某超市协商,并组织三次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超市承担郑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康复费共4000元。

案例评析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该事故造成了消费者郑女士人身伤害,经营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黄冈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