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8月31日,兴山县消费者陈女士在兴山县古夫镇某超市二楼购物,下楼过程中,因楼梯有水湿滑,造成消费者从楼梯上摔倒,导致两节尾骨骨折,当时超市只答应给消费者1000元的补偿,陈女士认为商家赔偿太少,双方争执不下,无奈陈女士将此事投诉到12315。
【处理过程及结果】
兴山县12315接到陈女士投诉后,非常重视,2014年9月2日,分别与消费者和经营者联系,了解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经调查核实,陈女士在超市购物摔伤,有消费者陈女士自己不小心的因素,但超市楼梯很陡峭、两侧无扶手、水没有及时清理,没有安全警示标志,超市应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赔付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生活费、交通费、医疗费等费用2.27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评析】
经营者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提供保障,对经营场地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的危险负有消除和警示的义务。这就要求超市平时做好保洁工作,在湿滑等危险地方设置防滑垫及必要的提示牌等。如果超市没有做到,消费者受到此类伤害,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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