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天门市消费者黄女士投诉称:今年5月15日,从安徽毫州购得1000元的中草药,通过快递寄回天门,一个星期之后黄女士去快递公司查找,货物丢失。黄女士多次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并认为中草药一般不容易损坏,也无须保价,但快递公司以黄女士没有进行保价为由,只同意按快递费的5倍(即50元)的最高额度进行赔偿。为此,黄女士很气愤,遂于5月22向天门市消委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市消委立即会同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解。黄女士的购物票据和快递单据无异议,投诉事实清楚,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仍以黄女士没有进行保价,不能全额赔偿,只能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进行赔偿,双方分歧较大。经过消委工作人员的多次协调,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快递公司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黄女士货款1000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此案中,快递公司对货物丢失、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方面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规避责任,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依据第三款“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根据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因此,虽然消费者黄女士没有进行保价,但损害责任仍应由快递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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