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9日,宜城市消费者委员会王集分会五涟村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接到农户程宏伟等4人投诉:反映2015年3月从宜城市南营办事处南洲村郭云涛处购买的花生种存在质量问题。事情经过如下:2015年3月,程宏伟等4人在郭云涛处购买花生种2300斤,单价6.5元,金额14950元,付清购买种子款后,郭云涛开车将种子送到程宏伟家里。4月10日左右开始播种,在播种后半月发现出苗率不到50%,另三家出苗率不到30%,程宏伟就和王继忠找到郭反映出苗情况,郭第二天和他们到田里现场看后承诺赔偿程宏伟购买花生种子款的50%计7475元,双方达成共同意见。后因郭云涛迟迟没有支付赔偿款7475元,导致纠纷发生。于是,受损农户程宏伟等4人请求宜城市消费者委员会王集分会帮助调查解决,要求郭云涛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宜城市消费者委员会王集分会五涟村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接到投诉后,立即与郭云涛取得联系,并对农户所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
经调查:消费者程宏伟等4人从宜城市南营办事处南洲村郭云涛处购买的花生种存在质量问题情况属实,宜城市消费者委员会王集分五涟村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调查取证后,召集经营者郭云涛与农户代表程宏伟等4人共同协商,双方最后达成如下协议:郭云涛在2015年7月9日一次性赔偿程宏伟等4人一半花生种子款7475元,另外赔偿工钱5060元、农药款1150元,共计13685元。至此,农户程宏伟等4人投诉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商品质量问题的消费纠纷,造成农户财产较大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及《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该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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