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2日,张女士到黄石港区消委劳动路分会投诉,称在某美容店做祛斑护理一年时间,毫无效果,要求退款,但现在经营的美容店老板称该店是她新接手的,应该去找前任老板,对此不负责。
【处理过程和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消费者张女士2014年4月份,到该美容店做美容护理服务。美容店向张女士推荐了OPT祛斑法,双方签订了美容服务协议书,就采用的技术、治疗周期、产品等内容做了约定,美容店在协议书里承诺了治疗效果,保证治愈率,无效可退款。实际治疗效果确实远远未达到美容店承诺的效果。现场检查发现,美容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该店属于使用他人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协调,美容店退还张女士6280元。
【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本案中,消费者享有向营业执照持有人索赔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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