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5日,消费者罗女士经人介绍在东宝区长宁大道金地广场的可洛丹亭美容院交了6800元的入会费,做面部美容。4月25日,罗女士在美容院做美容时,被介绍做一个免费的“健康检查新体验”项目,体验完后,美容院称罗女士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且胸部有乳腺增生,再不买产品以后要花更多的钱去治疗,美容院建议她定制几套店内“专业”内衣,可以治疗乳腺增生。在美容院的“忽悠”下,罗女士花了2.6万元订购了三套连身内衣(赠送四条内裤),并分了四至五次领完内衣裤。事后,罗女士觉得内衣并无任何治疗效果,且美容院后续仍旧以罗女士胸部乳腺问题未完全消失为由推荐罗女士继续做护理,罗女士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于2015年7月27日,向东宝消委投诉,要求协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东宝消委接到投诉后,立即派维权工作人员前往美容院进行现场调查,一是核实经营主体、营业范围;二是调取《香港可诺丹婷国际美颜美体连锁机构市场调查表》、邀请函及企业宣传册;三是对蝴蝶之冀等8各系列女士内衣功效简介宣传资料内容进行核实,提取香港可诺丹婷国际美颜美体连锁有限公司代理的广州市千昱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连身内衣无效授权书(未盖章)复印件一份。
经查明,美容院打出“可诺丹婷美颜美体”的营业招牌,通过站街向路人发放市场调查表的机会接近消费者,向消费者介绍“香港可诺丹婷美颜美体连锁有限公司”的情况,让消费者到自己店内接受免费检测,通过店员与消费者身体的接触,指出消费者身体存在很大的毒素(乳腺增生)等,夸大宣传女士内衣功效,劝消费者入会办疗程卡,购买其产品(可诺丹婷女士内衣)进行治疗,不然将要花更多的钱治疗,以此来欺骗误导消费者花高额费用购买女士内衣。
本案罗女士在该店已消费4万元,其中购买女士由广州市千昱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无安全技术类别的连身内衣(蝴蝶之冀1套、凤雅之韵2套、4条内裤(赠品))共花费2.6万元,办理入会卡6800元。2015年7月31日,经维权人员协调,美容院与消费者达成三项共识:1、对定制的未使用的内衣裤(凤雅之韵一套、内裤四条),共计人民币6380元,退货退款;2、对已使用内衣(蝴蝶之冀一套、凤雅之韵一套)19000元,折后退款6000元整。3、VIP卡内6800元,剩余2690元退款;三笔款项共计15070元,美容院已于8月3日上午打到了罗女士的银行账户上,罗女士满意。
美容院虚假宣传内衣具有治疗功效,东宝分局消费维权工作室将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交由海慧工商所进行立案查处,海慧工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情节轻重对可诺丹婷美容院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处1万元罚款。
【案例评析】
所谓“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在此案例中,美容院宣称内衣具有“治疗乳腺增生”的作用,违反了广告法,因此,美容院不仅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也要接受行政部门的依法处罚。
案例提供: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