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8日,沙市区航空工商所消委分会接到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2015年10月31日,杨女士儿子聂某在沙市区天禧楚韵大酒店三楼举办生日宴时,在奔跑过程中,由于酒店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小朋友右大腿内侧受伤,紧急送医治疗痊愈后,在与酒店工作人员协商赔偿事宜时出现分歧请求我所工作人员介入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航空工商所消委分会在接到杨女士书面投诉后立即将商家和消费者请到所中开展面对面调解。消费者杨女士认为,小孩系在天禧楚韵大酒店用餐时受伤,该酒店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方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杨女士向酒店提出住院费:5871元,生活费:1400元,陪护费:3150元,后期治疗费:6000元,13414元,共计13414元的赔偿要求。
航空工商所消委分会工作人员介入调解后,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双方到所中进行调解,当场告知商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荆州市天禧楚韵大酒店对其受伤期间的花费进行赔偿。
根据调查情况,经过反复耐心细致地沟通,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向消费者赔偿损失4500元的方式来和解此事,商家和消费者对此次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我所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商家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来协调好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分歧。
案例提供:荆州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