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2月23日,荆州消费者罗先生投诉称:于2012年底在聚珍园花费近万元在明钻珠宝店购买了一条铂金项链,在2013年7、8月间出现断裂,经过修理后,现在又出现断裂,还未超过商家承诺的保修期限,商家称修复会导致商品改变原状,消费者要求消委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荆州西城工商所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与消费者罗先生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后,并让他把购买发票、铂金项链实物拿到所里,马上就与该明钻珠宝店店长联系说明此情况,通过沟通,商家同意维修,但消费者表示该项链已经修理多次不愿意再次修理。经过协商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另加了5000元,重新换了一条新项链。事后消费者非常满意,并特打电话到所以此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没有尽到履行更换、修理义务,应该为消费者修理。
案例提供:荆州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