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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汽车三包期内故障未解决导致超期 消委组织联动调解捍卫消费者权益

发布时间:2025-06-13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鄂州市消费者普先生通过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投诉,称2021年11月在武汉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家用汽车一辆。2022年,因车辆在行驶中频繁出现同一故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普先生立即将车辆送至购车4S店检修。技术人员检测后表示,故障涉及问题难度较大,需联系生产厂家研发部门共同处理。此后近两年时间,普先生先后多次催促商家,均被告知“技术攻关中,请耐心等待”。直至2024年11月(三包期届满3个月后),商家突然通知需更换故障部件,但要求消费者承担材料费及工时费。普先生认为商家故意拖延致三包超期,遂向消委组织投诉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鄂州市消委受理投诉后,迅速启动跨区域协作机制,向省消委请示给予调处方面的支持,省消委联合武汉市黄陂区消协成立专项调查组。经调取4S店维修系统记录,确认以下事实:消费者首次报修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在三包期内;商家维修记录显示故障代码,初步判定故障缺陷,但未依规向厂家提交技术支援申请;2023年至2024年9月期间,系统内无任何故障处理进展更新;商家未能提供与厂家的技术沟通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2025年3月17日,黄陂区消协调解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指出: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商家负责人辩称技术复杂性导致处理延迟,但无法举证已履行及时告知义务。经消委工作人员普法宣传,商家最终承认管理疏失,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免费更换故障部件,延长该部件质保期。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三包责任期间的技术性拖延问题,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主要法律焦点如下:

一是经营者技术能力不足不得转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免费维修。本案中,商家自2022年8月已知晓故障却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直至三包期届满后才提出收费方案。

二是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期限中断”规则,因经营者原因导致维修超过5日的,修理时间应当扣除,三包期相应顺延;若因缺件、技术原因等导致迟延,应自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期。本案商家既未在法定的30日维修期内解决问题,又未依规启动三包期顺延程序,其主张三包期届满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三是经营者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就其履行法定责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调解过程中,商家无法提供与厂家的技术沟通记录、维修方案制定过程等关键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是消费者维权路径启示。证据留存:消费者应完整保存维修单据、沟通记录,首次报修时应要求出具书面接车单;时效主张:发现经营者拖延处理时,可通过书面催告函固定主张权利的时间节点;救济选择:除维修外,消费者可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在同一质量问题累计维修超30日时要求换车。

本案的妥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警示汽车经营者:三包期限绝非免责盾牌,积极履行维修义务、完善技术服务体系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