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9月28日,武汉市消费者樊先生投诉,称其在某汽车4S店购车时产生纠纷。据樊先生陈述,在购车前已多次与该店销售总监陈某沟通协商,明确约定购车付款方式为首付款加两年期金融贷款,且反复强调接受贷款的前提条件是“零利息、零手续费、无抵押”。为确认贷款资质,樊先生于9月27日晚将自己的个人征信报告发送给陈某,陈某确认无问题。9月28日,樊先生到店办理购车手续时,陈某要求其先缴纳5000元费用并签订合同,方可进入贷款预审流程。樊先生按其要求操作后,最终被告知贷款审批结果仍需要抵押车辆登记证书。樊先生认为该条件与事先明确约定的“无抵押”要求严重不符,表示无法接受,遂要求商家退还已缴纳的5000元费用遭拒。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受理该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社会联合调解机制,邀请了省汽车流通协会代表及省消委特聘律师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樊先生投诉情况属实。其在缴纳5000元费用前,商家并未明确告知并确认贷款最终可能需要抵押车辆登记证书这一关键条款,此行为与双方事先已达成的“无抵押”约定存在根本性矛盾。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中关于诚信原则、合同订立及格式条款等内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座谈协商。调解员明确指出,商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告知存在瑕疵,未能尽到全面、真实的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作出了付款决定。最终,经省消委及各方调解员的共同努力,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4S店同意全额退还樊先生5000元费用。樊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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