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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失信经营添条款,依法调解退定金

发布时间:2026-01-28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31日,消费者吴先生投诉称,其在某汽车经销商购车就其价格达成一致并签字后,商家董某借故离开,擅自在合同上添加两项条款:一是将本已包含的5000元省补贴额外计入首付,变相提高首付款;二是将原定6万元低息贷款改为高息方案,致使车辆总价由约14.3万元增至约16万元。董某随后以参与活动、催促离店为由,将购车合同装入信封,阻碍消费者审阅。消费者出门后察觉条款有异,当场提出异议,但董某拒绝沟通并关店离开。遂向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要求退还定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受理该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社会联调机制,委派省消委汽车领域社会调解员介入处理。经调解员详细调查核实,确认消费者反映销售员在合同签字后单方添加条款、变相提高购车总价、并以不当方式阻碍消费者审阅合同等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调解员以电话方式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调解。最终,在事实与法律面前,促成商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全额退还消费者定金5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购车消费合同订立过程中,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和信息不对称,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的案例。省消委特聘调解员处理结果,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规范汽车销售行业经营行为具有警示意义。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商家在消费者签字后,未经其同意单方面添加重要条款,改变了核心交易条件(价格构成、贷款方案),且采取将合同装入信封、以活动及关店为由催促等行为,实质上是故意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阻碍消费者行使知情权,进而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可能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消费者签字是基于之前谈妥的合同内容。销售员在未与消费者再次协商并获其确认的情况下,私自添加条款,属于单方行为,并未与消费者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因此,该新增的关于提高首付、变更贷款方案的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基于双方一致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合同内容应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本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消费者组织在化解消费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积极作用。它警示所有经营者,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尊重并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法定权利。任何企图通过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和消费者的抵制。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审阅所有条款,确认无误后再行签字,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一旦发现权益受损,应勇于并善于通过合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