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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因贷款资质等问题购车失败,调解员介入促商家退还定金

发布时间:2026-01-28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10月20日,消费者郝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卖场的展台,选定一款汽车并支付了2000元定金。后因其本人暂无驾驶证,无法办理购车贷款,遂于次日以其弟弟的名义再次支付了2000元定金,意图以弟弟的名义申请贷款购车。然而,在后续的贷款办理过程中,商家告知郝先生,其弟弟因信用记录为“白户”(无信用历史记录),且缺乏担保,贷款申请未能成功。郝先生认为贷款办理过程过于繁琐复杂,且频繁的征信查询已对其弟弟的个人信用造成了潜在影响,不愿再继续尝试申请贷款。随后,郝先生与商家协商,要求退还两次支付共计4000元的定金,但遭到商家拒绝。郝先生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依法受理该投诉后,启动了社会联调机制,邀请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介入处理。经调查核实,消费者郝先生所陈述的支付定金、贷款申请失败及协商退款遭拒等情况均属实。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员向商家指出,本案中的购车合同能否顺利履行,依赖于消费者能否成功获得贷款这一前提条件。在消费者因客观原因(本人无驾照)和其弟弟的信用资质问题导致贷款无法办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若不予退款,可能构成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时,商家在贷款办理过程中,未告知贷款办理所需必要条件等信息,未能充分履行信息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员耐心调解与释法说理,最终商家认识到自身在服务环节存在的不足,同意退还郝先生全部定金4000元。郝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消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负有全面、真实告知信息的义务。汽车作为大宗商品,贷款是常见的支付方式。商家在引导消费者支付定金前,有责任对贷款申请所需的条件、流程、潜在风险(如征信查询影响、对担保人的要求等)进行充分的告知和提示。本案中,商家在郝先生第一次支付定金时,商家可能未对其本人无驾照能否贷款进行核实与提醒;在第二次以其弟弟名义支付定金时,也未能预先评估其弟弟作为“白户”的贷款成功率及可能需要的额外条件,导致消费者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重复支付定金并承担了不必要的征信查询风险。商家在此环节存在服务瑕疵,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支付定金时,是基于能够成功办理贷款的合理预期。后续贷款失败,特别是因信用资质这种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客观情况,导致了继续履行合同对消费者而言负担过重,且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所倡导的公平原则,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是更为合理和公正的处理方式。

在此,省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房屋等大宗商品时,若需办理贷款,应提前评估自身的资质条件(如信用记录、收入证明、担保人等),切勿盲目支付定金。在支付任何款项前,务必与经营者明确约定合同的关键条款,特别是关于贷款若无法获批时,定金如何处理的问题,最好形成书面补充协议。同时警示经营者应诚信经营,规范销售流程。在涉及贷款购车时,应主动、详尽地向消费者告知贷款流程、所需材料、可能的风险,并提供专业的预审服务,帮助消费者评估贷款可行性。这不仅能减少此类纠纷,也是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品牌信誉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