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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网购显示器存瑕疵引纠纷,消委调解促平台依法换新

发布时间:2026-01-28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2025 年 “双十一” 期间,武汉黄先生网购一台新款显示器。收货后揭去表层保护膜,他发现屏幕面板内有气泡颗粒,初期误以为是厂家另一层贴膜,未予在意。后咨询客服得知,该型号显示器无其他贴膜,气泡实为面板质量缺陷。黄先生随即提出换货申请。平台却以商品签收于 10 月 11 日、12 月 3 日才首次反馈,远超 “7 天无理由退换货” 期限为由,仅同意返厂检测,且按内部政策 “超 7 天只修不换”。黄先生认为高端商品存在出厂瑕疵,经营者理应担责,平台规定显失公平,遂向全国消协智慧 315 平台投诉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受理投诉后,通过全国消协智慧 315 平台联动涉事电商平台开展诉前和解调查,核实黄先生反映的屏幕气泡问题属实。平台提出按 “性能故障 180 天换新” 承诺处理,但需先取回商品检测;黄先生则要求直接上门换新,避免送检的时间成本与潜在风险。平台以 “无法提前确认故障” 为由拒绝,还建议其自行找第三方机构鉴定,该提议因增加维权成本被黄先生否决。经调解员多次协调,平台最终优化方案:免费寄送专用包装,安排人员上门取件,检测确认故障后即免费换新。此方案兼顾双方诉求,获黄先生认可,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系网络购物隐蔽质量瑕疵纠纷。显示器屏幕含气泡属质量不达标,影响使用价值与消费预期,构成质量瑕疵,经营者应担责。具体分析如下:

一、质量瑕疵认定与法定质量担保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经营者应保证商品质量,商品不合格时消费者可主张退、换、修。本案中,显示器气泡属交付时即存在的隐蔽瑕疵,影响核心功能,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有明确法律依据。

二、法定质量担保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界限。《消法》二十四条“三包”义务(以质量瑕疵为前提,不受七日限制)与二十五条七日无理由退货(远程购物反悔权,以商品完好为前提)性质不同。平台以“超7天不换新”拒绝,属法律适用错误。

平台“180天换新”承诺是《消法》二十四条义务的延伸,且高于国家三包标准。依“约定优先”原则,消费者在承诺期内主张质量异议,平台不得凭七日规则推诿,应履行换新义务。

三、平台协助义务与举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平台应协助消费者维权。本案中,平台要求消费者自行鉴定,系不当转嫁举证责任,增加维权成本,违反法律精神。举证责任上,消费者提交影像等资料即完成初步举证,无瑕疵或使用不当的举证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不应由消费者承担鉴定成本。

四、纠纷解决流程的合法性。无法当场判定故障时,平台取回检测属合理程序,但应便利消费者。消委调解的“寄送包装、上门取件、检测换新”方案,由平台承担主要成本,契合两法保护消费者、便捷解纷的宗旨,平衡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