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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销售承诺未入合同引争议,消委联合调解商家退定金

发布时间:2026-02-13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7日,消费者胡先生在4S店购车时,销售经理口头承诺:支付的一万元“订金”可随时退还,且保证同年12月18日可提车。消费者基于信任,在未细审合同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事后发现口头承诺均未载明,且款项在合同中被标注为“定金”。因承诺无法落实且心生疑虑,消费者于当晚即通过微信提出解除合同、全额退款的要求,但遭4S店拖延,遂向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接诉后,立即启动社会联调机制,联动辖区消协组织调解。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调解员组织双方座谈协商,促成4S店最终同意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全额退还一万元定金,需消费者提供相关手续,款项于元旦后到账;二是若消费者仍愿购买该品牌车辆,该店愿提供较其系统内查询到的另一门店更优价格。经沟通,消费者选择退款方案,纠纷得以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在于商家销售口头承诺与书面合同约定不符引发的定金退还争议。4S店在与消费者缔约时存在两项误导:一是将书面合同中的“定金”向消费者表述为可退的“订金”且并未就合同中格式条款所提“定金”情况提醒消费者注意;二是对无法保证的交付日期作出承诺,且未在书面合同上注明。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关于消费者知情权及经营者真实、全面告知义务的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4S店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定金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消委调解促使退款,合理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警示经营者应诚信缔约,重要承诺须以书面形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