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3日,消费者刘先生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称,其于2025年12月13日花费1180元在某卖场购买一辆变速自行车。27日正常骑行时,车辆后轮变速器突发故障(无碰撞)。2026年1月1日,刘先生向商家申请售后,商家仅同意更换损坏配件,拒绝退换货。取回维修后的车辆后,刘先生发现变速器1、2、3档无法使用,仅能使用4至8档。与商家沟通后,对方要求其自行联系生产厂家,而厂家客服亦未予解决。刘先生遂投诉至平台,要求修复故障,保证变速器全部档位正常使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受理投诉后,联动辖区相关部门和消协组织调解。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销商承认故障存在但无法查明原因,需厂家介入,却未提供厂家有效联系方式。调解员随后主动联系生产厂家,反馈消费者诉求,明确其售后责任。经辖区市场监管所协调,厂家最终同意提供免费维修服务,主动联系刘先生并安排其至就近维修点进行检修,承担全部费用。刘先生对处理方案表示接受。省消委于当日17时10分进行电话回访,确认维修已落实,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涉及经营者与生产者相互推诿售后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本案中,自行车在购买后短期内出现非人为故障,符合法定退货、换货或修理条件。商家作为销售者,负有“首问责任”,不得以“需联系厂家”为由推诿或拖延履行售后义务。其要求消费者自行联系厂家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求偿权与售后服务请求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本案中,变速器故障属于产品性能缺陷,生产者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在销售者未能有效解决问题时,消委组织调解员主动协调生产者介入,促成其履行法定维修义务,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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