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6 年 1 月 7 日,武汉市消费者李先生向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其通过电商平台联系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某家具商家,经微信沟通后签订家具订购合同,约定购买9902# 沙发一套,材质标注为 “乌金木实木系列”;消费者支付定金 2280 元,约定货到付清尾款 4000 元。沟通期间,消费者曾询问更换款式,最终明确要求 “仍按合同约定款式下单”。2025 年 12 月 25 日,李先生收货后发现多项问题:一是材质不符,合同约定 “乌金木”,但商家宣传图册中 9902# 沙发明确标注材质为橡胶木,且 “乌金木” 系列并无该型号;二是款式、颜色与合同约定及双方确认内容不符,商家未按约发货;三是产品质量瑕疵明显,沙发接缝处漆面开裂、桌面沿边磨损严重、光泽不均、工艺粗糙;四是造成额外损失,该沙发为工厂成品而非定制款,消费者为适配尺寸锯断家中楼梯台阶,影响房屋美观。李先生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向湖北省消委寻求维权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湖北省消委接到投诉后,因被投诉经营者住所地在江西省赣州市,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引导消费者通过全国消协智慧 315 平台向江西省消保委投诉,并依托鄂赣湘三省消费维权合作机制积极协调推进。
在商家以 “沙发系消费者自选” 为由拒绝调解后,为查清事实、固定证据,湖北省消委工作人员实地走访消费者家中,现场查验商品、核对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凭证,查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经鄂、赣两省及赣州市消保委三级联动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商家向消费者补偿 1000 元,并安排专业人员上门完成沙发安装。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跨省网络购物家具消费纠纷。商家将橡胶木材质沙发宣传标注为 “乌金木实木系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规定,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消费者已明确按合同约定款式下单,商家仍错发款式、颜色,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品存在漆面开裂、磨损严重等质量瑕疵,不符合质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依法享有退货、更换、修理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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