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上午,襄阳市消费者委员会收到荆州市消费者孔先生寄来的锦旗,感谢襄阳市消委帮助其解决异地消费纠纷,为其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元。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7日,荆州市消费者孔先生一行四人前往襄阳某景区游玩。当日14时30分许,孔先生在景区下台阶时,因景区过道台阶位置石墩凹凸不平,脚下失衡当场摔倒。经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孔先生为左侧外踝及距骨内侧缘撕脱性骨折、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伴随踝关节积液、软组织肿胀。事故发生后,景区工作人员到场简易处理并协助备案,次日通过视频连线确认事故地点及摔伤事实,索要病历材料用于上报。孔先生历经多次复查、药物治疗、核磁检查,购置康复护具,累计产生医疗费2001.68元、护具费343元,同时因伤情产生误工、护理、营养等多项损失。孔先生多次与景区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向襄阳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襄阳市消委受理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景区认可孔先生摔伤事实及安全管理疏漏,但认为消费者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全额医疗费等费用,缺乏完整有效的证据佐证,仅同意赔付两千余元,双方分歧较大。省消委获悉案件情况后,指导襄阳市消委开展异地调解工作。襄阳市消委结合消费者实际伤情、诊疗周期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一方面多次与景区沟通协商,充分释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及侵权赔偿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建议消费者提供工作单位误工证明、护理费用凭证,完善误工费、护理费损失证据。该景区认可消费者补充的证据材料及实际损失,主动调整赔付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景区向孔先生一次性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8540元,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及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景区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负有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景区行道设计追求园林风格,路面上下台阶位置石墩特意设计为凹凸不平状,且未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景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等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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