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商家背诺退款遇阻,消委解惑纷争平息
发布时间:2025-11-03 14:18:01  本站原创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2日,消费者胡女士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预订合同,约定装修总费用约为10万元,胡女士按合同要求预付了装修款30200元。5月13日,胡女士与公司沟通后续付款方式时,对方明确要求水电装修完成后即支付总款的80%,余款待全部完工后一次性付清。该付款方式与胡女士此前与商家沟通时确认的“按工程量分阶段支付”方案完全不符,且未在合同中明确说明。胡女士认为该要求不合理,于付款后一天内(尚未开始任何装修服务)提出解除合同并申请全额退款,但遭商家拒绝。胡女士遂向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座谈调解。经查,双方在签订合同前曾口头协商一致“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但合同中未详细注明支付节点,而商家在收款后单方面要求消费者提前支付高额费用,且未提供任何服务。省消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指出商家单方面变更付款方式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调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该装饰公司承诺9月11日前一次性退还胡女士全部预付款3万元,胡女士收到退款后不再追究其他责任。9月11日,胡女士致电省消委确认已收到全额退款,并对省消委的工作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引发的预付款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条款和消费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商家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变更付款方式(要求提前支付80%费用),且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节点,违反了事前与消费者达成的口头协议,构成欺诈性和不公平交易行为,直接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胡女士基于商家承诺的“按工程量支付”方案才签订合同,而商家事后单方面变更支付条件,实质上限制了胡女士对支付方式的选择自由,侵犯其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商家在未提供任何服务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费用,且付款方式与约定不符,破坏了交易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本案中,商家尚未开始装修服务,且擅自变更合同实质内容,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本案中,省消委通过依法调解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同时警示经营者应严格履行承诺,明确合同条款,尤其是付款方式、服务节点等,避免通过模糊约定或事后变更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签订预付款合同时,也需书面明确关键条款,保留沟通记录,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