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获十倍赔付
发布时间:2014-02-13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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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谢谢你们了,工商部门说到做到,真是我们的保护神!"2月7日,新年上班的第一天,曾都区工商局万店工商所调处一起消费投诉,购买6.9元过期食品的高先生接过69元的先行赔付款后,紧紧握着工商干部的手,连声道谢。
当日上午9时许,该所接到消费者高先生电话投诉,称在万店镇塔湾某超市购买到了过期食品,请求查处。诉求就是命令,该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兵分两路开展调查处理。
"这袋饼干是我昨天在镇上某超市花6.9元购买的,当时没太注意,可回到家中给小孩食用过程中,发现该饼干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2年12月23日,保质期是12个月,到他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45天。"高先生在家中拿着还剩半袋的"卡夫"牌奥利奥巧克力夹心饼干,向工商执法人员介绍说,同时还出示了超市机打购物小票。经执法人员核实,高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
在涉事超市,执法人员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整齐摆放着袋装"卡夫"牌奥利奥巧克力夹心饼干,销售价格为6.9元/袋(规格106克/袋),与高先生投诉的情况一致。与此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超市销售的盒装"卡夫"牌奥利奥巧克力夹心饼干,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2月3日,保质期12个月,至2014年2月7日,已经超过保质期5天。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过期食品予以收缴,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到工商所接受调查处理。同时,依照"购假先赔"有关规定,该所先行赔付高先生69元。
据介绍,自2010年3月起,曾都区工商局率先推行购买假劣食品工商先行赔付制度。消费者在曾都辖区内任何一家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具有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经济组织,为个人消费而购买的假冒伪劣食品,在一个月内携带购买食品票据及实物向工商部门投诉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工商部门从"先行赔付基金"账户中向消费者先行赔付,然后再查处商家违规行为。(曾都区工商局何玉俊
李远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