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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201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3-12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案例一

                 通山县通羊四小乱收费案

案情简介

20147月通山县物价局接到举报,反映通山县通羊四小强制向学生收取“测试卷”等费用的问题。通山县物价局随即派员对反映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该校在20147月间向部分学生强制收取 “测试卷”等资料费,每生收费15元,共有298人购买,合计收费477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校行为违反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属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乱收费行为。通山县物价局责令该校立即整改,并将所收的试卷费全额退还给学生家长,对该校乱收费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学校对相关责任班级主任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二

              监利县殡仪馆自立项目收取加班费案

案情简介

201478,荆州电视台“江汉风”栏目播出监利县红城乡何王村一村民(吴师傅)的父亲去世火化时,监利县殡葬管理所收取“火化加班费200元”一事的报道后,监利县物价局迅速派员组成检查组,依法对监利县殡葬管理所涉嫌存在违法收取火化加班费一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监利县殡葬管理所201411日至20147月间共向55户(县内23户、县外32户)丧家按100-200元的标准收取火化加班费,共计金额96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之规定,应属《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所列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监利县物价局依法做出了责令整改,多收费用全额退还消费者,并处9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江陵县怡景花园物业公司

              超标准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案

案情简介

根据工作安排,江陵县物价局于2014410日对湖北铭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怡景花园项目部20121018日至2014331日期间价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江陵县怡景花园物业公司20121018日至2014331日期间,违反江陵县物价局《关于怡景花园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规定,按200--500/户的标准收取小区业主装修垃圾清运费,共收取小区业主136人次,共收金额64400元,其中应收55526.76元,超收9960.28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收取小区业主装修垃圾清运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情况,江陵县物价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要求在10日内退还多收价款9960.28元,逾期未退还部分按规定予以收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