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国旅行社安排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
提供领队服务被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4日,武汉中国旅行社组织一个17人赴泰国旅游的团队,随行的带团“领队”人员邓汛,并无出境领队资质。而邓汛在明知自己不具有领队资质的情况下,仍然从事领队活动。经认定,邓汛为该社组团中心部经理,只有导游证未取得出境领队资质。该社在明知邓汛不具备出境领队资质的前提下,仍然派遣其作为领队带团出境,并为团队提供领队服务,违反了《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邓汛本人违反了《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处理过程及结果】
鉴于武汉中国旅行社及当事人邓汛事后能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旅游管理部门调查。经集体讨论,认为该社具有符合《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十九条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武汉中国旅行社处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当事人邓汛处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案例二
武汉海外万里通国际旅行社
超范围经营被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3日凌晨,接市长专线转办游客境外投诉电话,武汉海外万里通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万里通旅行社”)组织84名游客赴泰国旅游期间,由于游客拒绝参加当地导游推荐的自费项目被“甩团”,深夜滞留在酒店门口无法入住,被游客集体投诉。经初步调查,武汉市旅游局发现是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强迫游客参加境外自费项目的违法操作经营行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国家《旅游法》相关规定。自2014年2月起,市旅游质监所正式对此案转入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初步认定此案性质为负团费案。涉案的三家旅行社分别存在超范围经营、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非法转让经营许可、安排无证人员从事领队业务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武汉海外万里通旅行社是一家非出境旅游组团社无出境游业务经营资质。万里通旅行社以组织泰国出境游业务招徕游客,在未获得湖北海外十堰中国国际旅行社出境旅游业务委托招徕授权资质情况下,该社法定代表人曾桂兰仍以签约代表身份,使用湖北海外十堰中国国际旅行社加盖公章的出境旅游合同,与游客签订“泰国七日游”团队旅游合同,同时以武汉海外万里通国际旅行社的名义为此84人出境旅游团队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属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处理过程及结果】
这起案件中,武汉海外万里通国际旅行社在未获得相关出境组团社的授权委托下,完成了出境旅游业务的招徕、签订合同、收取团款、购买意外保险等旅游业务主要环节,实际已构成无出境旅游经营许可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九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武汉海外万里通国际旅行社处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桂兰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对本案涉及的其他旅行社另案处理。
案例三
宜昌畅游旅行社损害旅游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宜昌市旅游综合执法支队收到游客的投诉信称,该游客于2014年5月20日在宜昌畅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报名参加“两坝一峡”一日游(车去船回),交付旅游费288元,行程安排里应该有三峡大坝景区,但直至游览结束后游客根本没去过坛子岭、185平台、截流纪念园等地方。随后,宜昌市旅游综合执法支队接到投诉信,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游客所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对该旅行社相关人员做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游客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两坝一峡”一日游(车去船回)的行程应该为:乘车经三峡工程专用公路前往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三峡大坝旅游景区游览,抵达三峡大坝景区换乘中心后,经安检换乘景区观光车,前往坝区制高点——坛子岭游览(车程约8分钟左右,游览时间40分钟左右),之后前往185平台(车程2分钟左右,游览时间20分钟左右)及截流纪念园(车程约15分钟左右,游览时间40分钟左右)游览,游览结束后中餐。13:30乘船返回宜昌,沿途欣赏旖旎的西陵峡风光,16:30左右抵达三峡游客中心,结束行程。游客所交旅游费用应包含三峡大坝景区门票、车费、观光船票。但该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旅游行程中投机取巧,未带游客游览此行程里最核心景区——三峡大坝旅游景区,而是只在外围远观了三峡大坝。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宜昌畅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宜昌市旅游局决定给予宜昌畅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三万元的处罚。
案例四
成都新闻国际旅行社宜昌办事处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宜昌市旅游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成都新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宜昌办事处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宜昌市旅游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办事处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旅游行程单》、《授权委托书》、《团队计划确认书》等相关证据,向其开具了《旅游市场违法违规通知书》及《证据保存清单》。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成都新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宜昌办事处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五十二条,对成都新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五千元;3、处贰万元罚款的处罚;对该办事处负责人处以贰仟元罚款。
案例五
黄石海旅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地
接社支付费用低于接待成本被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7日湖北省旅游监察总队《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鄂旅投诉转通字[2013]021号)提供,主要材料有:游客投诉书、授权委托书等。经黄石市旅游质监所初步调查为一起以负地接团费形式的违法操团案,遂于2014年2月正式转入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经黄石市旅游局调查,该公司大上海门市部于2013年8月接待王航等40名游客组团赴山东,团队于8月3日出发,8月8日返程,地接社为青岛弘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弘康)。该社应向青岛弘康支付地接款95600元,实际支付50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黄石海旅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湖北省旅游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试行)》的规定,给予黄石海旅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湖北凤之旅国际旅行社涉嫌
超范围经营及虚假宣传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6日湖北省旅游监察总队《关于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举报案件转办的通知》(鄂旅质监[2013]06号)提供,主要材料有:荆州新闻网江汉风社区·旅游频道发布“(注:全程由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提供支持、保障)”的台湾游广告信息截频、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网页上发布的台湾游、泰国游广告信息截频。经荆州市旅游质监所初步调查为一起非赴台游组团社超范围宣传广告赴台游案,遂于2014年2月正式转入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经荆州市文物旅游局调查,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已于2013年11月26日改为湖北凤之旅国际旅行社,无出境旅游业务、台湾游特许业务经营资质,也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台湾游业务活动。
荆州新闻网江汉风社区·旅游频道发布的台湾游信息,曾有“(注:全程由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提供支持、保障)”,为荆州新闻网工作人员龙云一时疏忽,误将同一场所经营、同一负责人的“宜昌大三峡国际旅行社荆州分社”和“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当作同一单位,将“宜昌大三峡国际旅行社荆州分社”写为“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发现后及时改为“本活动由大三峡国际旅行社全程承办”。
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网页上发布“厦门、金门、台湾海陆空7日游”、“玩转泰国——曼谷、芭提雅、象岛深度体验之旅六日游”信息,为宜昌大三峡国际旅行社荆州分社业务经理郑伟,在未报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凭私交让湖北凤之旅国际旅行社网络管理员肖和平挂在网上的,欲借凤之旅网页平台进行宣传。郑伟所提供的广告草案未注明大三峡国际旅行社荆州分社字样。肖和平也未报经领导同意发布不属于本社的旅游业务广告信息。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宜昌大三峡国际旅行社荆州分社发布台湾游、泰国游广告,出现湖北凤之旅国际旅行社涉嫌超范围经营台湾游、泰国游的错误信息,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事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如下处理:
1、责令湖北凤之旅国际旅行社改正,删除在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网页上发布的有关台湾游、泰国游的错误信息,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2、责令宜昌大三峡国际旅行社荆州分公司改正,撤除在荆州新闻网、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网页上发布的有关台湾游、泰国游的错误信息;
3、责令荆州新闻网改正,删除在荆州新闻网上发布有关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的台湾游的错误信息;
4、给予宜昌大三峡国际旅行社荆州分社业务经理郑伟人民币5000元罚款;
5、给予湖北凤之旅国际旅行社网络管理员肖和平人民币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