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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过敏引纠纷 消费者获赔6000元--老河口市消委成功化解化妆品过敏消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7-22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2015215日,经过老河口市消委工作人员的主持调解,消费者李女士当场拿到化妆品经营店赔偿的6000元现金。一起因消费者使用化妆品造成脸部过敏症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15129日,消费者李女士戴着口罩在亲戚的陪同下到消委投诉。称其在老河口某化妆品店买了一支眼霜,使用后面部毁容了,请求帮助维权。

接到李女士投诉后,市消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李女士于2014124日在老河口某化妆品店花费288元购买了一支眼霜,使用几天后面部出现红肿现象。怀疑眼霜有质量问题,便将使用眼霜眼睑部出现红肿情况反映给了经营者李某。李某当时回答说“使用此眼霜需要一个过程,可停用几天后再使用就会好”。但是,过几天当李女士再次使用后,过敏症状不断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加剧,原来红肿部位变为黑壳状,且伴有疼痛感。无奈,李女士再次将过敏情况反映给李某,同时向李某提供了就医病历和过敏部位照片,并提出了赔偿要求。经营者李某当即告知“该产品没有问题,造成过敏反映属个体原因,只能给予1000元钱的补偿”。李女士认为使用化妆品造成面部毁容,对身体、心里都造成了极大伤害,1000千元的赔偿太少,不同意。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矛盾不断激化,争执中甚至发生肢体冲突。

为了尽快解决纠纷,避免事态扩大,市消委加大工作力度,多方收取证据。证据表明:消费者使用化妆品过敏反应导致人身损害事实存在,损害事实与化妆品使用有直接因果关系,且经营者未能证明过敏系消费者使用不当,为此推定经营者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求,该市工商局、市消委采取电话、上门、约见等方式,多次向化妆品区域供货商和经营者李某宣讲法律知识,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意见,经营者李某同意为消费者李女士赔偿6000元损失。(老河口市消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