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州市成功调解一起因空调“新旧”辨识不清引起的消费纠纷。
5月11日,王先生打电话到鄂州市城东分局消委投诉:前几天,他的表哥熊先生在某空调专卖店购买了三台空调,两台分体机,一台柜机,使用后发现柜机的室外机生锈了,怀疑是旧机子,要求商家更换新机,而商家以无质量问题为由不同意换机。由于熊先生出差,特委托王先生代其投诉,请求消委帮忙维权。
接到投诉后,消委立即派遣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经消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到消费者熊先生家中实地查看,发现空调有明显的划印和生锈情况,证实消费者投诉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委工作人员责令专卖店予以退货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空调专卖店接受处理意见,于当天向消费者当面赔礼道歉并全额退款。
(鄂州市城东分局消委分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