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上午,松滋市局刘家场所、消委分会接到消费者熊女士的投诉:9月5日下午在刘家场镇某饰品店购物时,挑中了一款38元的胸针,付款后又看中一个标价2.5元的饰品盒,因价钱谈不拢,不想购买,决定连胸针一并退货。店员以电脑已经录单不能退款为由予以拒绝,协商中还强行收走了熊女士放在柜台上本欲用来购买饰品盒的2元钱。协商未果后,熊女士放下胸针和饰品盒离开了该饰品店,要求退还40元货款。
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刻调取了该饰品店的登记资料,第一时间联系店老板刘某,通知他到工商所进行当面调查核实。因饰品店内安装有监控,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纠纷过程基本达成一致。
工作人员向刘某指出,根据新消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根据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刘某表示自己很少待在店内,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店员管束不够,对熊女士的遭遇深表抱歉,当即退还了熊女士40元货款,熊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事后,工作人员赠送了一本新消法给刘某,刘某表示将会好好学习,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