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门市消费者曾先生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遭遇一件烦心事,让其苦不堪言。在朋友的介绍下,曾先生慕名走进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装饰行业纠纷调解室寻求帮助,调解员叶向荣接待了曾先生。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2日,曾先生在某装修公司参加年终钜惠活动,拟将自己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某小区的房屋委托给该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并于当天支付装修定金10000元。后因曾先生在外地做生意,该房屋一直未装修。2024年底,曾先生回到荆门,准备装修房屋,发现该装修公司已停止营业,其法定代表人现经营另外一家装修公司。经双方协商,同意为曾先生装修房屋,当时参加活动的所有优惠项目继续有效。双方于2024年11月24日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08000元,曾先生支付的10000元定金直接转为工程款。然而让曾先生没想到的是,开工后不久,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就以“拆砌墙”“个性化项目”“合同不包含”等理由,要求曾先生支付各种增项费用,累计金额高达5万。曾先生认为装修公司签合同时未说明,现在工程进行到一半要增加费用不合理,从而拒绝支付增项费用。双方进行多轮沟通,一直未达成解决方案,装修陷入停滞状态。
【处理过程】
通过查阅双方签订的合同,叶向荣发现合同中只约定了基础装修的项目,“拆砌墙”“个性化部分”“定制衣柜”等不在约定范围之内。随即,叶向荣邀约两位当事人面对面交流,逐项核对合同里约定内容。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市场行情高”等理由推诿,曾先生认为增加的费用太高而无法接受,双方不欢而散。
叶向荣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与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中,其称:“该公司的业务员为了能促成此单,使用了2020年装修公司的报价体系,导致‘拆砌墙’‘个性化部分’‘定制衣柜’等项目不在合同范围之内。该业务员当时已拿走该工程的提成,现已离职。”叶向荣当场指出装修公司的错误,据《荆门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服务公约》明确强调不得有“低价切入、高估冒算”等欺诈行为,装修公司行为有欺诈嫌疑;业务员的离职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无关,与公司的管理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合同是曾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公司应在签合同的时候告知消费者合同所包含项目的所有明细,而没有告知有明显的错误;装修总价款为108000元,现在要消费者增加5万多的费用,显然超出了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叶向荣提醒装修公司认真审视此次纠纷。
【调解结果】
叶向荣也向曾先生阐明观点,因合同中确实没有约定“拆砌墙”“个性化部分”“定制衣柜”等项目,现在房屋的装修进度已进行一半,如果现在解除合同,剩下的部分要找另外的装修公司来完成,费用可能跟现在这家装修公司的差不多,而且这样的收尾工程其他装修公司一般不愿承接。另外,纠纷拉扯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装修新房本身是一个开心的事情,搞的心力憔悴不划算。算经济账、时间账、精力账,无论哪方面都不讨好。争取让该装修公司做一些价格让步,将房屋剩余未装修工程完工。
“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效果立竿见影,双方的情绪有所缓解。叶向荣一鼓作气,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曾先生支付增项工程款40000元,装修公司在约定的期间将房屋装修完毕,其他部分按原合同履行。至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场因装修产生的纠纷拉锯战最终得到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