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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维权难 荆门消委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5-06-13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2025年5月10日,荆门市消费者王先生向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在荆门某小区购买的精装房,交房时间是2020年6月30日,交房后一直未住。今年3月份入住后,不到两个月卫生间出现漏水现象,楼下邻居找上门要求解决。找物业反映,物业以不是物业公司负责为由推脱;找开发商反映,开发商以没办法为由拖延至今。”

王先生表示,自己省吃俭用购买的房子刚入住就出现严重漏水问题,怀疑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且开发商遇到问题无故拖延、拒绝解决消费者的诉求,希望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帮助维权。

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5月13日上门查看后发现确实存在漏水问题,随即向售楼部售后负责人了解情况,并送达《敦促函》,要求该公司及时处理投诉。售后负责人称公司资金困难,无法解决漏水问题,投诉人可以通过诉讼维权。市消委耐心宣讲法律法规,敦促其向上级汇报,找出解决方案,半个月后开发商仍未处理。

6月3日,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向该公司再次发函,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6月6日前来接受约谈。经与售后负责人反复沟通、阐明观点,最终确定维修方案,售后负责人承诺积极处理。6月12日,王先生来电表示感谢,称该公司已做注浆防水处理,双方达成和解,投诉圆满解决。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屋面防水工程、下水道、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得低于八年,保修期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在保修期内商品房因质量缺陷发生渗漏的,经营者应当在六个月内予以修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房屋于2020年6月30日交房,2025年3月王先生发现漏水时,房屋仍在法定保修期内,开发商需承担维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