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崇阳县消费者蔡先生于1月5日投诉称,在白霓金盛福超市购买了一个“永佳”牌干鞋器,其型号为JYD-1C。1月30日此干鞋器烘鞋时将一只鞋子烧坏,现要求白霓金盛福超市赔偿贰佰多元的鞋子一双及干鞋器一个。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委接到投诉后,迅速介入调查。经查:消费者蔡先生反映情况属实,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白霓金盛福超市赔偿鞋子及干鞋器费用15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购买的“永佳”牌干鞋器存在质量问题,符合《消法》有关规定,白霓金盛福超市依照实际损失赔偿相关费用150元。
案例提供: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