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6月份,崇阳县石城镇八一村娄永珍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全额结清了购房款。今年7月初,发现该公司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原计划中的“空中花园”绿化场地已建成了“幼儿园”,其嗓声扰民,居无所安,感觉上当受骗,来崇阳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崇阳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2015年9月2日,工作人员就消费者娄永珍投诉问题,组织公司负责人和消费者进行现场调解。消费者娄永珍称:该住宅原总层数为32层,其中1一3至为整体建筑层,四层以上再分为两栋各住单元,这样第四层购房东有一个独特的优势,即该层各户外有一个约400平方米左右的露天空间。当初买房时公司展示中提供图片是“空中花园”绿化场地。宣称为四层独有。第四层房屋比同等价位的单元每平方米要高30多元。至今年七月初,娄某发现原计划中“空中花园”绿化场地已单方面卖给了他人建成“幼儿园”,并扩展到普通住宅门口,其嗓声扰民,居无所安。该公司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购房。经过多次调解,该公司最终答应为消费者退房,并退回所购房款、房屋维修基金、物业费、银行房贷所付利息总计383852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娄永珍在某公司购买商品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由于房地产公司的过错,用虚假的广告存在欺骗消费者之嫌疑,故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房地产公司不仅退还消费者购房款、房屋维修基金、物业费等一切费用,而且还承担银行利息33821元。
案例提供: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