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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遭泄露 消协调解急叫停

发布时间:2016-04-20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20153月,宜昌市伍家岗消协分会陆续接到3起消费者举报,举报者均为宜昌市城中金谷小区的业主,被举报对象分别是宜昌巨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宜昌恒大诚邦装饰有限公司、宜昌景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举报称上述装饰公司未经城中金谷小区业主的同意,于20153月分别以手机群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向他们发送商业信息和电话推销,发送的短信具体内容涉及招揽消费者前往公司咨询装修相关事宜及参观样板间等,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要求消协介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举报后,伍家岗分会迅速联系伍家岗工商局执法人员展开调查。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调查发现,这三家装饰公司为了推广公司业务,安排公司员工通过到住宅小区收集和对建材市场进行信息共享、办样板房展会、老客户介绍等方式,收集了宜昌市城中金谷小区刘超等320户业主的个人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业主的姓名、电话、住房房号、面积等。然后未经小区业主的同意,于20153月分别以手机群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向他们发送商业信息和电话推销,发送的短信具体内容如“恒大诚邦装饰针对城中金谷小区样板房征集活动正在抢定中,名额有限,机会难得!地址万达广场A26楼”。

   当事人于2015522日向消协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综合归纳如下:1、当事人从未针对同一个业主重复发短信,不能算骚扰;2、现在装修行业不景气,公司业务不佳,短信推销为行业惯例,当事人对新消法不够了解,没有违法主观故意。

   针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消协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均明文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其法律实质在于维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只要未取得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无论发送商业短信行为主观目的有无恶意,也无论发送次数多少,该行为均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行业惯例、对新法不够了解不能作为当事人违法免责的法定依据;2、消协从未认定当事人有骚扰行为,但当事人提出从未针对同一个业主重复发短信,违法行为轻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消协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述陈述意见给予酌情考虑。

   经过消协的介入处理,以上三家装饰公司立即停止了向其他业主继续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使上述业主免受骚扰,生活恢复正常,也有效防范了个人信息再次泄露到不法分子手中被用于进行诈骗、盗窃、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隐患。

【案例评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之规定,属于擅自向消费者个人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

   针对此案涉及的人数众多、影响恶劣,伍家岗消协分会联系伍家岗工商局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加以查处,阻止了案情的进一步扩大,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户敲响了警钟。

                          案例提供:宜昌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