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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优惠付房款 计划有变难退款

发布时间:2016-04-20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襄阳市消费者陈先生于223日投诉称,13日与汉水华城项目销售部签订了一份购房优惠协议,并分两次交了6万元购房款。118日,陈先生的老伴从深圳打来电话,说小女儿在深圳买了一套住房交了首付,还要还贷款,让陈先生把房退了。陈先生先后5次找销售部协商退款事宜,就不办理相关手续。

【处理过程及结果】

襄阳市消委工作人员接诉后,认真查看了陈先生提供的团购房优惠确认函和交款凭证的内容,发现陈先生签订的是一份参与团购买房的优惠确认函,第一次缴纳的1万元是团购服务费,随后补交的5万元是购房预付款,不是购房定金。市消委工作人员随后电话联系汉水华城项目销售负责人,向其宣传了《消保法》、《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告知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双方签订的是关于团购优惠的合同,缴纳的是团购服务费和预付款,不是《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定金,所缴纳的6万元不是担保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应该全额退还给消费者。同时,建议经营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在售房经营活动中,若遇到需要办理购房定金情况的,应签订规范性的购房定金合同,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便减少不必要的消费纠纷。经过市消委协商沟通,汉水华城项目销售负责人同意全额退款,并承诺3月中旬退款到位。317日,来电回复已将6万元全额退还到陈先生的银行卡上。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消费者陈先生和经营者签订的是一份参与团购买房的优惠确认函,按照约定缴纳的1万元是团购服务费,补交的5万元是购房预付款,这6万元不是购房定金,不属于担保金的性质。同时,消费者已提出退款要求,表明了退出参与团购的意思表达,经营者也就失去了收取团购服务费的理由。因此,经营者应依法全额退还消费者缴纳的款项,而不能以定金为由拒绝退款,强制消费者购房。

案例提供:襄阳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