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4日,消费者袁女士向黄石港区消委投诉称:在家电城某一商家订购了家电时,商家收取全款12000元,开具发票并承诺可以随时提货,2月2日消费者去提货时却被告知没有货了,只能换其他型号的商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黄石港区消委工作人员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认为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承诺从别处调货,按约定提供商品。
【案例评析】
本案中,通过查阅消费者预付全款的凭证、商家的进货单,发现商家给消费者的单据中最底部有“保留包装物品一个月;预约提货限45日内;逾期按每件每日加收保管费5元”的字样,据此内容就可以认定在消费者在向商家预付货款的同时,消费者和商家就提货服务已形成合同约定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如果因消费者的原因没有及时提货,消费者应按约定承担保管费,但商家不能以此为理由将消费者选购的家电任意售出,商家不能及时供货就是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供稿单位:黄石市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