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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擅自违约 消委依法调解

发布时间:2016-04-21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201617,消费者朱女士致电下陆区消委投诉称,其在下陆区发展大道福特4S店按揭购买了一部车,付款后商家承诺20151228日提车,但是直到201617日还不能提车,期间多次催促商家要求提车,被商家以多种理由推诿,遂投诉到消委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下陆区消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消费者朱女士于20151221日,在下陆区发展大道福特4S店按揭购买了辆福特翼虎,当时商家称没有现货,要隔一周调货才能提车,朱女士当时觉得一周时间比较合理便同意了,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交付了首付款。20151228日,朱女士前往4S店准备提车,商家称车辆紧张,还要再等3天,朱女士便又过了3天再去提车,商家又称车辆目前有些手续未办结还不能提车,直至201617日,朱女士期间又去了三次4S店,均未提到车。4S店称,消费者购买的这款车属于热销车型,库存比较紧张,在与厂家的订单中双方由于一些人员的变动导致衔接发生问题,所以车辆迟迟不能交付。经消委调解达成协议,商家承诺于2016112日之前让消费者提车,消费者朱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消法》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福特4S店当时在与消费者朱女士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提车时间,就应该按照当时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4S店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拖延提车时间,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市消委提醒消费者,与4S店签订购车合同时,一定要注重违约条款的设定,以便于经销商发生违约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供稿单位:黄石市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