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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一年修三次 依据三包应换货

发布时间:2016-08-03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9日江津分会接消费者投诉称自己于2013年10月27日在某家电卖场购买的海尔冰箱,保修期三年,2014年出现问题进行维修,15年维修了三次,分别更换了冰箱主板等配件,16年2月19日再次出现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因此投诉要求消委帮其处理此事。

【处理过程及结果】2016年2月19日,分会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来到该家电卖场,并联系了消费者参加现场调解,分会人员现场调取了消费者购买该冰箱后的电脑维修记录,在电脑维修记录中显示,消费者自购买该冰箱后,先后因主板故障于2014年维修1次,2015年维修3次,2016年维修1次,至消费者投诉之日,消费者的冰箱仍不能正常使用,因该冰箱已购买近三年,该卖场已没有同型号的冰箱,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经经销商同意,在消费者要求下,现场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并收取了一定折旧费。

【案例评析】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及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