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7月22日,消费者熊女士在石首市东方大道某理发店烫头发,由于理发师傅操作失误将其额头皮肤烫伤,当即额头上就冒出了一个大大的水泡。经医院诊断为二级烫伤,共花去医药费4000多元,治疗期间,熊女士多次联系商家,要求给予赔偿。理发店负责人推诿塞责,让消费者找烫发的师傅自行解决。无奈之下,消费者于7月26日将该理发店投诉至石首市城北工商所、消委分会,请求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问题属实。7月27日上午,工作人员组织纠纷双方同时到达所里进行调解,工作人员耐心向商家负责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思想教育,经过耐心调解,商家同意一次性支付给消费者各项开支费用1万元,并当面向熊女士赔礼道歉。熊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消费者在接受烫发服务时皮肤烫伤,商家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
(石首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