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0月2日下午六点,钟女士在石首市中山大道某手机卖场,花费6200购置了一台全新ipone 7P手机一台。可是钟女士回家后,在网上查询该手机已经于2017年3月12日已经被激活,怀疑自己购买了一台翻新手机,并以该手机卖场欺诈消费者投诉该商家,由于是国庆长假及下班时间,钟女士找到了石首市消委留在网络上的值班手机号码,并请求消委马上给予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石首市消委工作人员当天下午6:20赶到现场,经过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问题基本属实。商家承认由于为了完成当月工作任务,提前激活了该手机,而不是按规定要求的由购买手机的消费者自己激活。工作人员组织纠纷双方现场进行调解,工作人员耐心向商家负责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思想教育,并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经营者应承担赔偿的责任。经过耐心调解,商家同意为其免费更换一台未激活ipone8,价值8000元,并当面向钟女士赔礼道歉及赔偿现金2500元。消费者钟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商家在明知手机已经提前激活,已经进入使用状态的情况下,依然将该手机作为新机卖给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商家应为自身违法行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作出赔偿。
案例提供:湖北省石首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