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1日,荆州区消费者熊先生在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花费9万元购买了一台收割机。6月2日,正在进行收割作业时发动机部位突然起火,导致发动机、电路及驾驶仓基本报废。熊先生找到该农机公司,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可农机公司只答应为其维修,并告知熊先生要全额退款只能找生产厂家,而生产厂家要将受损的收割机运回厂部检查起火原因,属于厂家责任才能负责赔偿,当前水稻的收割季节,厂家和经销商提出要求难以满足消费者诉求,于是向太湖消委分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委分会接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爱损的责任划分上出现分歧。农机公司认为收割机出现自燃是因为农户使用不当,没有及时清理卡在发动机周围的秸秆导致着火,生产厂家认为按照三包规定,已经超出了退货期限,拒绝退换机器,只同意给予免费维修。熊先生则认为收割机才使用1个多月就发生自燃,是因为这台机器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维修后依然不能排查安全隐患,所以坚持要求退款赔偿。太湖消委分会了解情况后,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下调解协议,消费者同意将收割机退回厂家,厂家为其更换一台同款新机器,而经销商负责赔偿其运输、误工等费合计5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购买发动机不足两月即发生自燃,经营者需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否则应认定属质量问题导致,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就消费者提出的误工费等损失进行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