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投诉监督 > 维权案例 > 正文

收割机发生自燃损失大 消委介入调处退换新机

发布时间:2018-07-16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1日荆州区消费者熊先生在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花费9万元购买了一台收割机。6月2日正在进行收割作业时发动机部位突然起火,导致发动机、电路及驾驶仓基本报废。熊先生找到该农机公司,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可农机公司只答应为其维修,并告知熊先生要全额退款只能找生产厂家而生产厂家要将受损的收割机运回厂部检查起火原因,属于厂家责任才能负责赔偿,当前水稻的收割季节,厂家和经销商提出要求难以满足消费者诉求,于是向太湖消委分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委分会接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双方争议的焦点爱损的责任划分上出现分歧。农机公司认为收割机出现自燃是因为农户使用不当,没有及时清理卡在发动机周围的秸秆导致着火生产厂家认为按照三包规定,已经超出了退货期限,拒绝退换机器,只同意给予免费维修熊先生则认为收割机才使用1个多月就发生自燃,是因为这台机器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维修后依然不能排查安全隐患,所以坚持要求退款赔偿。太湖消委分会了解情况后,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下调解协议消费者同意将收割机退回厂家,厂家为其更换一台同款新机器,而经销商负责赔偿其运输、误工等费合计5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购买发动机不足两月即发生自燃,经营者需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否则应认定属质量问题导致,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就消费者提出的误工等损失进行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