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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在校生受诱导办网贷 省消委忙介入助维权

发布时间:2025-01-10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武汉市消费者徐女士投诉,称其通过短视频平台接收某教育咨询公司广告宣传,经了解后欲购买该公司课程。由于购课所需费用较高,徐女士无力承担相关费用,向该公司反溃后,该公司工作人员极力推荐网络分期贷款,表示利息少服务好还款压力也小,并以课程限时优惠错过恢复原价进一步逼单,其后徐女士匆匆办理贷款,签订购课合同。次日,徐女士经好友提醒,结合网络查询得知,此类教育培训机构营销套路,遂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结清贷款,遭拒。徐女士遂向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投诉,请求帮忙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受理投诉后,启动社会联调机制,交由省消委特聘调解员调处。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教育咨询类服务,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广告吸引受众,添加联系方式后利用营销话术促成交易,如无力支付全部费用,则利用贷款分期服务诱导消费。后续若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则搪塞推诿,甚至提出超过合同金额70%的高额违约金。省消委及特聘调解员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线上调解,认为该公司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的行为违背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且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不对等、不公平,有违诚信经营原则,该公司对此表示认可,最终同意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合同结清贷款。事后,消费者徐女士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确认该笔贷款已结清,遂致电省消委表示感谢,并寄来感谢信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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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本案中,该公司诱导大学生网贷消费,设定不对等违约责任条款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理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