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8日,武汉市消费者李女士投诉反映,2024年3月17日至9月21日,其女儿许女士在某女子养生会所累计消费52万元。由于该店未明码标价,未提供消费记录,存在包括代刷信用卡、推荐网络贷款平台、以“先消费再积分返款”等方式,吸引大额充值诱导消费行为,加之会员账户余额在8个月内被清零且会员资格被注销,许女士与商家协商要求退款50万元,遭拒后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经开区消协”)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开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启动社会联调机制,联合社会调解员开展投诉调查。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开区消协向涉诉企业发出劝谕函,要求其严格依法经营并整改:一是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义务,所有商品及服务需公示价格;二是提供消费凭证,每次消费后需主动提供明细记录;三是禁止虚假宣传与暴利行为,不得以“返利”“积分返现”等诱导消费,定价需合理;四是规范会员制度,不得擅自清零余额或取消资格,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五是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畅通投诉渠道。
经开区消协、社会调解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最终促成商家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商家分期退款23万元(签订当日支付15万元,2025年4月27日前支付剩余8万元),若逾期支付,商家需赔偿违约金10万元;消费者收到全额退款后,放弃其他主张。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多项法律问题:
一是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商家未公示价格的行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消费合理性。
二是未提供消费凭证,涉嫌消费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未提供消费凭证、隐匿消费记录,导致消费者无法知悉真实消费情况,涉嫌消费欺诈。
三是实施诱导性营销,违反公平交易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本案中商家通过代刷信用卡、推荐贷款等方式诱导大额充值,并以“积分返现”等虚假承诺套取资金,构成欺诈性销售。
四是擅自变更合同条款,违反合同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会员制度相关规则属于商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本案中,商家未与消费者协商,单方清零会员余额、注销会员资格,违反《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符合《消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无效情形,相关单方处置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消费者通过消协组织的调解高效地解决了问题,维护了合法权益。消费者应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强化维权意识:一是理性消费与证据留存,面对促销诱惑需保持理性,务必索要合同、发票、支付记录等凭证,必要时录音、录像固定证据;二是及时求助与多渠道维权,协商无果后可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商家需严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只有双方共同遵循规则,才能构建健康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