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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消费维权人物 | 易正鑫

发布时间:2025-04-09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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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消费维权司法保护工作,事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国家扩大内需战略的顺利实施。多年来,易正鑫坚守司法审判一线,始终以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合理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市场公平正义为工作重心,快审快结大批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并保持无差错、无超审限、无申诉上访的“三无”记录。其工作成绩突出,曾荣立“个人三等功”,被评为宜昌市“三八红旗手”、“最美志愿者”、“年度优秀公务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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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办“消费欺诈”案件,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存型、温饱型支出在居民消费支出中的占比持续下降,发展型、享受型消费增长较快,特别是在交通出行领域,十几万至几十万的家用轿车逐渐成为日常消费品,车辆买卖纠纷也逐年上升并持续居高不下。近几年,易正鑫审理该类纠纷案件百余起,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入手,对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不诚信经营行为,按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的范围、“隐瞒”或“欺骗”的程度等分类,总结出构成“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从而确定欺诈行为主体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在郭某某与某车行、龚某某合同纠纷案件中,案涉车辆共计发生五次事故,但4S店维保记录只显示四次维修情况。关于该车行购进车辆时是否知晓第五次维修记录及车行、龚某某是否构成欺诈,双方各持一词且分歧较大。一审承办法官和二审承办法官易正鑫对此也持不同观点。一审承办法官认为,4S店维保记录对外公开公示,既然该车辆对外公示只有四次维修情况,则第五次维修记录不属于该车辆核心车况范围,车行未履行告知义务,也仅属于未告知车辆边缘信息。况且仅凭驾驶室壳体更换的维修记录不能证明案涉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辆,故认为车行、龚某某不构成欺诈。但易正鑫从举证责任方面进行分析后认为,车行、龚某某拥有专业知识及销售经验的经营者,有能力了解或查询到车辆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从车行购进车辆时与周某签订的《二手车转让协议》载明的“车辆为换壳车辆乙方(指车行经营者伍某某)已清楚”的内容,足以证明车行明知案涉车辆除了4S店的维保记录外,尚发生过车辆整体换壳的其他重大事故,但车行和龚某某均未向郭某某明确告知车辆情况。而且车辆驾驶室壳体整体更换,当然属于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车辆。故应当认定车行和龚某某构成消费欺诈。考虑到郭某某购入车辆后长期使用车辆达二年之久,造成车辆实际价值减损。郭某某在正常使用车辆过程中未有安全隐患情况发生,也未因车辆安全性能造成其经济方面产生实际损失的法律后果。再者,从社会价值取向上看,惩戒不诚信经营,应当考虑实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法律意义。在因疫情影响致经济大环境不佳的情形下,经营者个体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若因本案惩罚责任过重,则可能导致车行、龚某某陷入经济困难境地甚至无法生存的地步。最终改判郭某某向车行返还车辆,车行、龚某某向郭某某退还购车款550000元,并向郭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50000元。

通过类似大量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的审判,目前二手车市场中涉及“隐瞒重大事故维修记录”、“篡改公里数”等不诚信经营行为呈减少态势,二手车市场整体环境向好发展。更关键的是,通过对消费欺诈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让购车消费群体自然而然获得一种“买得放心”的安全感,为激发消费潜能、提振消费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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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办“职业打假”案件,让经营者规范大胆经营

随着网络购物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消费的重要方式,新消费产品、新消费场景也不断涌现,网购消费者维权案件成倍增长,特别是“职业打假”相关的网络购物纠纷诉讼也逐年增长。在该类案件审判过程中,易正鑫从购买人购买时的主观状态入手,明确否定“知假买假”行为人的“消费者”身份,不予支持其十倍赔偿请求。

如审理的杨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杨某某实施购酒-鉴定-报案-索赔等一系列行为,向张某某主张十倍货款赔偿,案件标的额达几十万元,且双方因赔偿问题沟通不畅,矛盾升级到肢体冲突程度。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易正鑫发现杨某某的行为与单纯的、偶发的知假买假不同,也与一个正常消费者买酒消费的行为迥异,她不厌其烦地联系各地法院,查询、了解到杨某某在一定时间段内,集中在陕西、湖北大量买入茅台酒,然后在不同法院分别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获取大额利益。在本案中,杨某某自述因做生意应酬所需购买“茅台”酒,但却在湖北省宜昌市域购买,要求经营者张某某将茅台酒邮寄至河南省驻马店市的指定收货人收货,该购买行为不符合一般常理。结合杨某某的数次诉讼及购买细节来看,其购买意图已经超出了生活消费的范围,故杨某某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其以索赔为目的进行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不应认定杨某某在本案中属于消费者。但因张某某销售仿冒产品的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因该合同取得的茅台酒货款应当向杨某某返还,最终本案判决张某某向杨某某返还货款,但驳回了杨某某的十倍货款赔偿请求,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张某某更是对易正鑫法官竖双手大拇指点赞。

易正鑫坚持把本职工作当成为民服务的平台,通过大量涉二手车欺诈销售,网络购物、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明确惩罚性赔偿、格式条款、虚假宣传、无理由退货等热点问题的裁判规则,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让市场经营主体自觉合法有序经营,从而促使消费、经营两级市场和谐有序发展,为当地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她还积极参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各年度“3·15消费权益保护普法宣传活动”、参与各级联动联调等社会服务工作,在消费者、经营者权益司法保护领域作出较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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