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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标签未更换 获退一赔三价款

发布时间:2024-04-23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日,孝感云梦消费者邱先生投诉,称其在某超市购买了2袋标价7.9元/袋的纸杯,在核对购物小票时发现该超市实际是按10.9元/袋收款。邱先生随即向超市服务台反映问题,超市工作人员只是答复价格标签弄错了,协商不成邱先生便进行投诉举报。

【调解过程及结果】

云梦县消委工作人员接诉后开展调查,经查,邱先生投诉情况属实,该超市销售的纸杯在1月31日前按7.9元/袋促销,促销结束后恢复为原价10.9元/袋,但未及时更换价格标签。工作人员向超市负责人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欺诈的相关规定,超市负责人认识到价格标签未及时更换是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表示后续将开展普法培训,加强员工管理,杜绝此类情况发生。鉴于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县消委要求该超市改正违法行为,经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超市退还邱先生购物差价6元并赔偿500元。

【案例评析】

超市购物是消费者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因超市商品繁多,员工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极易产生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因商家未及时更改标价牌,造成低标高收,涉嫌价格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案虽然看上去只是几元钱差价的小事,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绝不是小事。

(案例提供:孝感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