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
曹婷婷律师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通常合同中都会有“由买方承担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费”这样的一揽子约定,以居民普通住宅转让为例,交易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契税。通常情况下,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照交易价格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也存在例外!!!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从父母那里继承或者受赠取得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出售继承或受父母赠与的房屋,要按“(房屋出售成交价-父母购房成本-税费)×20%”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房屋符合“满五唯一”情形,则免征个人所得税,“满五”起算点是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
因此,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在签署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核查房屋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时间,要求房产中介明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价格和税率,避免入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