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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大数据创新维权模式 撑起畅享消费的晴空

发布时间:2016-03-03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2015年,鄂州市消委依托大数据创新维权模式,作为全市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思路,打破惯性,从传统思维向互联网思维转变,积极尝试利用大数据维护消费者权益,全市消费维权的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消费维权效能明显提高。

一、搭建大数据利用框架,促进“大消保”体系的形成

1、完善“大消保”协作机制,推动维权“体内循环”向“体外辐射”。加强与法院和行业协会等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优势和专业优势,与法院联合设立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消费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司法确认消费调解案件3件;与21家消委成员单位、11个行业协会和公共服务企业建立消费维权对接机制,联动处理消费者纠纷232件,并通过QQ、微信公众平台等新渠道,搭建高效多元的沟通诉求平台,及时探讨消费维权工作,进行数据交换,推动了消费维权跨部门无缝隙合作和信息共享。

2、积极拥抱新媒体,为打造“大消保”消费维权体系造势。注重加强与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合作积极向市政府领导汇报,由市消委向鄂州市“五城创建办”提供21个维权部门投诉电话,在报纸、网站上公示,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打有关部门电话投诉和举报。在报纸开办3·15我们在行动”专栏、在电视台制作访谈节目;通过政府网站、QQ群、信等移动接口,将年主题宣传提纲、典型案例等信息向社会免费公布;通过短信、QQ群、微信等发送消费维权短信200余万条次。内容涵盖消费维权的方方面面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3、利用新媒体平台,将社会力量融入消费维权工作。借助新媒体传播的特性,发布开展消费维权活动信息,汇聚力量。如,指导鄂州职业大学315志愿者服务队,开展活动5场次;开展“携手共治 畅享消费”的年主题雕花剪纸比赛,共收到作品327件,市领导亲自为获一、二、三等奖的选手颁奖;展“爱护长江,保护江豚”沿江巡滩环保活动,300多名志愿者沿江捡拾垃圾;联合志愿者团队开展废旧电池回等活动12场次,倡导健康文明理性的消费方式;借助315活动契机,支持有关部门开展人才招聘活动,为321人找到合适工作岗位。活动情况通过新媒体广为传播,社会影响大、效果好。

二、发挥大数据分析作用,促进消费维权工作关口前移

1、充分挖掘分析投诉数据,精准维权和监督。通过定期对消费维权数据进行整理、分类、量化,形成图表、文字等可视化的表现形式,确定热点商品、热点行业、热点企业和热点问题,结合省消委的部署,开展了电信、旅游行业消费热点评议,征集不平等格式条款和典型侵权案例19个,受理消费者投诉28件,发送函劝谕9份,并请有关部门将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列为监管重点,促进问题解决。

2、分析投诉数据趋势规律,发挥大数据预测警示作用。通过投诉咨询数据趋势规律性分析,结果显示:每年12月份至次年春节前后,是洗车、出租车等行业乱涨价以及预付费式消费争议投诉的集中多发期,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及时提醒消费者注意潜在的消费风险,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经营者明确标价,从源头上减少了消费争议。

3、尝试开展消费经济研究,为有关部门提供经济决策依据。2015年消费者投诉分析发现,消费经济有着“两相联、两转变”的关系。即:消费维权结构与产业结构变动紧密相联、维权区域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紧密相联;日常生活用品向高端商品消费转变、生存消费转向精神消费转变。如2014年电商平台唯品会、亚马逊华中地区的配送中心落户鄂州后,电商已成为鄂州市的支柱产业,2015通讯、互联网类投诉263,占投诉总量1111件的24%,同比增长144%,电商发展与消费投诉呈正比分析情况向鄂州市领导报告后,得到了市领导的肯定。

三、引入"互联网+"理念,用大数据提升消费维权效能

1、夯实数据基础,提高数据质量。鄂州市消委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中消协的要求,统一规范数据信息采集和录入标准,不断加大消费维权信息归集和整合的力度,确保“数据仓库”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防止数据统计分析出现偏差,误导领导决策和消费维权工作。并要求各消委成员单位,开通电话、网络、短信等维权平台,实现来人、来函、电话、短信、网络等全方位受理消费者投诉,建立多渠道信息收集途径,丰富大数据。

 2、搭建快捷方便的远程维权平台,降低消费维权成本。建立基层维权工作群,通过视频方式实现与经营者、消费者、维权员在线远程沟通,在线业务指导和在线纠纷调解。去来,运用远程方式,调处消费者投诉67起。如去年10月份,上海市消费者高先生网上购物消费纠纷案,消费者在上海,鄂州总代理和网店在鄂州市所属二个乡镇,采取QQ语音、视频三方通话联系方式,组织品牌经销总代理公司、网店负责人和投诉人进行网上远程调解,很快就解决了这起消费纠纷。实践证明“互联网+”维权模式,“维权方便、成本低廉、处置迅速、消费者满意”。

3、运用数据推进“诉转案”,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针对投诉相对集中、频次较高的企业和行业,向有关部门反映和移交案件线索,由有关部门采取约谈、行政指导、依法查处等方式,规范其规范经营行为,有力地促进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2015年通过移交侵权案件线索,有关部门查处了贷款滥收消费者费款等案件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