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9日,宜城市消委王集分会五连村消费者投诉站接到农户程宏伟、王继忠等4人投诉,反映2015年3月,从宜城市南营办事处南洲村郭云涛处购买的花生种2300斤,单价每斤6.5元,金额14950元。程宏伟当时自已留用1200斤,分给王继忠500斤、唐友谊500斤、程双全100斤。4月10日左右开始播种,在播种后半月发现出苗率不到50%,另三家出苗率不到30%。程宏伟和王继忠找到郭反映出苗情况,郭第二天和他们一起到田里现场看后,承诺赔偿程宏伟购买花生种子款的50%计7475元,双方达成共同意见。后因郭云涛迟迟没有支付赔偿款,导致新的纠纷发生。于是,受损农户程宏伟等4人请求宜城市消费者委员会王集分会帮助调查解决,并要求郭云涛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王集分会五涟村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接到投诉后,立即与郭云涛取得联系,并对农户所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从宜城市南营办事处南洲村郭云涛处购买的花生种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程宏伟家的出苗率不到50%,另三家苗率不到30%。调解人员召集经营者郭云涛与农户程宏伟等4人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郭云涛在2015年7月9日,一次性赔偿花生种子款7475元。另由郭云涛赔偿工钱5060元,赔偿农药款1150元,合计13685元。至此,农户程宏伟等4人的投诉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商品质量问题的消费纠纷,造成农户财产较大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案例提供:襄阳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