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3日至4月20日,刘先生等12名消费者先后在谷城县政府政务信息网、谷城县消委城关分会投诉反映,在湖北群兴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谷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群兴购物广场)四楼,可迪萝时尚美食,购买预付式消费卡,卡里的现金还未消费完,该美食店人跑了、店不开了,投诉到谷城县消委城关分会要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委受理投诉后十分重视,立即组成工作专班调查处理此事。经过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多次找到群兴购物广场沟通。群兴购物广场以可迪萝时尚美食与其签有租赁经营协议,该美食店关门停业近三月,无法与店主联系为由,推脱责任。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工作人员立即以约谈警示的方式,约谈店面出租方群兴购物广场,向其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可能发生的消费纠纷情况进行信息反馈和沟通,并发出预警提示,要求其依法履行义务。经约谈调解,群兴购物广场同意承担刘晓涛等13名消费者的全部6300元损失。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消费者在群兴购物广场出租经营的美食店,购买的预付式消费卡,该美食店在没有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停业走人,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群兴购物广场作为出租经营方,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
案例提供:襄阳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