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襄阳市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反映,于2014年12月26日在高新区长虹北路易车汇购买奥迪Q5车一辆,价格共计38万元,要求购2015年新款车,约定12月26日交第一笔款11万。2015年元月7日,易车汇说新车到了,消费者又交了27万元,验车时发现不是2015年款,于是要求换车。商家说此车就是最新款,要换只有等这辆车卖了才能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并说运费一万元由消费者承担。在双方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15年元月12日,王女士投诉到高新消委,要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高新消委接到投诉后,迅速开展实地调查。经了解,经营者认为该车就是王女士合同约定的系列与品种之一;而消费者认为,该车不是合同指定的车,双方是据理力争,互不相让。调解人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仅能判断出车的品种、车系,但该车是2013款车型,不是消费者要求的2015款。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2015新款车应该尚未出厂。后经多次协商调解,于2015年元月29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退还王女士购车款38万元;2、一万元运费双方各付一半;3、货款产生的服务费980元返还消费者。
【案例评析】
《消保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约定要购买2015款的新车,而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2015款新车,而提供的是2013款车型,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退还消费者的购车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案例提供:襄阳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