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2日,利川市消费者文某等三人向市消委投诉称,栽种的150亩萝卜,全部受虫灾,无法销售,损失重大,市农业局工作人员确认是农药的原因,通过多方协调,农民诉称损失24万余元,商家只承认赔偿2万元,因分歧太大,请求市工商局、消委调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农民利益无小事,市工商局和消委迅速介入。调查了解到,2015年5月21日文龙友在“利川市富余农资门市”罗培宣处购买的由周口市金石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上海丽贝化工有限公司监制的“虫磷丹”农药(此农药功效用于杀灭地下虫)450包,价格4.60元/包,价款2070.00元。购买时见药品包装上有“真正一次施药,一年无虫”的广告字样,就觉得效果应该很好,而萝卜只有60日的生长期,认为在萝卜的生长期不再施药,而商家购进该农药后查阅相关资料知道“虫磷丹”一次施药,药效只有三十天,而未就广告上夸大功效的违法内容向消费者明确告知,未对其销售的农药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全面的宣传,从而误导消费者信任了该农药的品质。市工商局和消委会同村委在实地调查中,确认了消费者的亩数、产量及大概损失。通过三次调解,商家赔偿农民损失九万元,在一月之内付清。商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工商局给予了2万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利川市富余农资门市未就广告上的夸大功效的违法内容向消费者明确告知,未对其销售的农药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全面的宣传,从而误导消费者信任了该农药的品质。利川市消委依此进行调解,商家赔偿农民损失九万元,在一月之内付清。此案在当地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广大的农民不仅学到了购买农药、种子的知识,也提高了维权意识。
案例提供:恩施州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