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车维权
1.基本事实
何先生2021年1月27号在武汉富尔(4S店)花20万全款买了一辆一汽大众迈腾(商家出具了产品出厂合格证书)。第二天到车管所登记上牌时,发现车辆存在没有倒车影像、打不开后备箱的问题,拆开检查发现车辆有电路故障。初步判定为车辆线束出现问题,目前具体的故障原因需要回厂进行鉴定。4S店售后向生产厂家申请换全车的线束,并承诺尽量把车辆维修完毕。何先生诉求:由之前的更换汽车改为补偿三万五千元。
2.问题
消费者买车碰到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向4S店提出赔偿折旧费?消费者有没有权利提出索赔呢?哪些是4S店还有汽车生产商应该承担的责任?
3.法律分析
(1)折旧费一般是在车辆使用后造成的有形的磨损或无损贬值而带来的价值降低。车辆折旧费一般包括两种,即正常使用因磨损而产生的贬值和因意外事故等产生的非正常贬值。就本案而言,车辆并非出现使用贬值或因意外事故而受损,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不存在适用折旧费的情形。如果因为车辆存在质量瑕疵,买方要求车辆出售方适当降低价款,符合《民法典》中对于产品质量瑕疵的处理规则。
(2)“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汽车“三包”中所称的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目前来看,何先生的车辆故障是因为线束问题,但修理时间累计并未超过35日,线束问题累计修理也没有超过5次,也不属于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情形,因此不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0条、第21条中可以更换汽车或者退货的条件。当然,如果何先生坚持要求4S店更换或者退车的,需要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如果能够证明车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则4S店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如果车辆没有质量问题,何先生缺乏更换汽车或者退货的事实基础。
(3)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9条规定,如果4S店每次修车时间超过五天的,应当给何先生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二、商品房维权
1.基本事实
王先生购房时以精装修的价格15800元/平米的价格买入,交房时发现实际面积小于合同中约定面积,交楼通知书中显示面积差为0.36。开发商保利星和九州却只按照毛坯房的价格退还面积差价。
2.问题
精装房存在面积差,只退毛坯款是否合适?二位怎么看这个问题,消费者如何维权呢?
3.法律分析
在《民法典》出台后,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删除了原来“3%面积误差”的规定,但这不意味着购房者再遇到这种情况时权益没有法律保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仍然保留关于面积误差比处理的规定,可以约束开发商。
在本案中,虽然开发商保利星和九州声称在购房合同中对按照毛坯价退还面积差价有明确约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496、497条的规定,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利星和九州和王先生签署的购房合同中以精装价买房,但按毛坯房价退还面积差价的条款,这样的条款明显是对购房者支付房款的义务和开发商退还房款的义务进行了截然不同的约定,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该条款应该认定为无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精装修价格退还面积差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网络运营商服务维权(宽带垄断)
1.基本事实
武汉市汉阳区阳城汉江苑三期小区内宽带只有联通,移动、电信进不来。有人说是开发商为节约成本让第三方弱电机构迁入线路,之后第三方弱电机构因为联通给钱多就只让联通使用该线路。据房管局工作人员解释,不是物业公司不让这两家运营商进,而是小区前期原始建设的时候电缆井里面的相关设施都是由联通公司铺设的,后期这些通讯公司想进入小区服务要么开挖电缆井重新铺设线缆(费用相当高)或者是借用联通公司的线缆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租金的。因为通讯公司之间没谈好,这纯属商业竞争的关系。
2.问题
本案中有没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哪里被侵害了呢?
3.法律分析
《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涉及的通信管道、楼内光纤、设备间等通信配套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享使用的需要,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本案中,由于不能明确小区内只有联通宽带的原因,我们分情况进行讨论:
(1)如果是因为开发商在建设时只提供了联通宽带的电缆没有提供多种选择,属于开发商房屋建设配套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不宜认定网络运营商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2)如果联通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与小区物业或开发商签署垄断的服务协议,损害业主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业主作为小区网络的使用权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网络运营商涉嫌构成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执法。
(3)如果只是因为两家运营商没有和联通协商好借用线缆的租金,则联通一家独大只是短期现象,等到其他两家运营商铺设电缆或者谈好租金即可进入小区。这种情况,恐怕要说网络运营商侵犯消费者选择权有困难。
四、互联网金融消费维权(相互宝)
1.基本事实
相互宝是一种网络互助计划,不属于保险范畴,其加入程序十分简单,页面会自动读取姓名和身份证号,虽然在加入前会有健康告知确认,但是注册签约过程不需要用户提供任何健康证明。
刁先生的妻子在2018年给全家人都买了相互宝,然后开始每个月自动从银行卡里扣钱,一年大概扣800-1000元。2020年10月份,刁先生突感身体不适被确诊为尿毒症。当刁先生向互助宝申请帮助后,刚开始平台答应保10万元,之后平台以刁先生有高血压病史,有连续服药和脑出血的情况,不符合平台规定的帮助条件为由拒保。之前的保费因为已经帮助他人也无法退还。刁先生认为相互宝没有调查就让其投保,但投保之后又拒保的行为是非法诈骗,太不公平。
2.问题
互联网公司有哪些偷换概念的地方?依照目前的法律法规消费者可以哪些角度进行维权?
3.法律分析
(1)首先,相互宝具备“保险”的某些特征。“保险”本意指稳妥可靠的保障,后延伸为保障机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若暂且搁置部分法律要件,保险主要具备三项要素:(1)存在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且该风险具有分散性和现实可测性;(2)以结合多数经济单位互助共济为基础,弥补个人单薄的风险抵御能力;(3)以对危险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为目的。其本质为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对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进行经济补偿。而以“相互宝”为例的大病互助计划同样满足不确定危险之前提要素、互助共济之基础要素,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各类人群之保险需求。
(2)两者又存在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2条规定,该法所规制的保险是投保人依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以获取相应保障,当合同约定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当被保险人出现死亡、伤残、疾病等情况以及达到约定年龄、期限等条件时,由保险人承担相应赔偿或给付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结合第6条的保险业务专营原则,保险业务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普通的单位和个人无权经营,同时保险公司肩负提存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的责任。
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曾明确提示:"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经营原理不同,且其经营主体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据此,相互宝尚不符合《保险法》的要求,不能算是保险。其风险和赔付责任的承担主体实际为全部计划成员所组成的整体,但该特殊主体与项目运营平台均不符合《保险法》6条中对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要求,且其事后分摊机制变预期投保为事实投保,不存在资金的累积,因而未涉及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存。因此,相互宝并非保险法规制的人身保险,
(3)相互宝也不等于互助保险。《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因此,相互宝虽体现与相互保险类似的平等互助理念,但其并非相互保险。
(4)相互保的法律监管
通过上述分析,相互宝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互助计划,其不属于保险。网络互助尚处于法律监管空白领域,相互宝的运营还游离于保险行业监管之外。目前来看,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认定相互宝违法。但是,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对网络互助计划的监管和约束。银保监会《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中提到:“相互宝、水滴互助等网络互助平台会员数量庞大,属于非持牌经营,涉众风险不容忽视,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如果处理不当、管理不到位还可能引发社会风险。”只要不能满足机构合法、业务合法和审批合法三层合法要件的网络互助计划,均属于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将受到相应的规制和处罚。
(5)刁先生如何维权?
回到本案中,基于上述分析,刁先生很难运用《保险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刁先生在加入相互宝时,门槛极设置极低且无特别提示,导致刁先生误解了其符合加入条件。刁先生可以基于《民法典》496条规定向法院起诉,以相互宝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条款。
在此也建议,参保人正确理解相互宝与保险的区别,认真阅读网络互助保险条款和健康告知, 同时合理评估自身保险需求, 认真了解拟加入网络互助保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利益等重要内容, 从而选择购买符合自身保险保障规划和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若出于保障未来权益的角度,最好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投保,同时要将保险条款中的细则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逐条的核对、问询。
(解答:湖北省消委3.15维权律师团成员,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刘祥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