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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预存钱后,商家却关门跑路?法律站在你这边!

发布时间:2025-07-18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一、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5日,消费者王女士看到某照相馆的宣传广告:照相馆推出优惠活动,预存5000元可享受8折优惠。王女士在店员的推荐下支付了5000元预付款,并为宝宝预订了一套儿童写真套餐,价值1888元,但未签订书面合同。王女士多次联系照相馆索要照片无果,2025年5月10日,王女士上门找照相馆时发现店铺已经关门,门口未张贴关门告示,期间也未曾电话通知。

二、案例分析

(一)照相馆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此案例中,照相馆在王女士支付预付款并且预订写真套餐后均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消保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此案例中,照相馆至2025年5月10日王女士上门发现照相馆已经关店之前,都未曾通过各种方式联系王女士告知关店信息。同时根据《消保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但本案例中,王女士自2025年4月15日支付预付款到5月10日发现照相馆关店仅过去25天,不到30天时间照相馆就已经闭店且未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发现相应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照相馆应承担相应处罚

根据《消保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例中,照相馆未根据《消保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前30日履行告知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处罚。

(三)照相馆应向消费者返还预付款

根据《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此案例中,王女士支付了5000的预付款享受了8折优惠,预订的儿童照相套餐价值1888元,8折优惠后应从预付款中扣除的价格为1888*0.8=1510.4元,因此,照相馆应向消费者退还5000-1510.4=3489.6元。

三、消委观点

消费者应选择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的商家,避免一次性大额充值;增强合同意识,要求签订书面合同,详细约定服务内容、价格、期限、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妥善保存宣传资料、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合同文本等相关证据,便于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经营者应诚信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消费或变相强制消费;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秉持诚信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树立企业良好信誉和形象。